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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设计了构建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开启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征程。建设海洋强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最终要通过法治来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样开启了法治海洋的新征程。目标已经确定,如何实现法治海洋,最终实现海洋强国?本报与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联合推出“深入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栏目,旨在凝聚共识,深入理解,明确路径,探讨重点……■ 密晨曦蔚蓝的海洋是生命的摇篮,是资源的宝库,又是战略的要地,交通的命脉。当今世界,“向海洋进军”越来越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寻求新的战略空间、支撑未来发展、抢占经济制高点的重大战略选择。我国拥有1.8万公里海岸线和广袤的管辖海域。新中国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均心系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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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号召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决定》是指导包括海洋领域在内的各行业、各部门依法执政的纲领性文件,对提高海洋事业的法治化水平、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法治具有深远的意义。为此,我们要深刻、全面地理解和贯彻《决定》精神,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创造性地开展法治海洋建设。法治海洋是“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海洋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领域和组成部分。因为海洋事业向来事关国家安全、社会发展的全局。海洋法制的发展清楚地显示在不同时期海洋工作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中具有的地位和作用。在新中国成立不久,中国海洋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是维护领土完整和海洋安全。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看似一个仅仅规定领海制度的法律文件,实则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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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是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即法律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正义性,能够公正地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平等地保护和促进个体的正当利益,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一切社会活动都以法律为基点和依据,没有任何个体或群体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在国际环境中,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国家自觉接受国际法的约束,并依据国际法处理国家间事务和国际公共事务,维护国际秩序的状态就是国际法治。一个国家的运转要同时处理好内政和外交两方面的事务,内政需要法治来维持,外交则需要依靠国际法来支撑。中国政府一直坚持以国际法治作为外交工作的基础,上世纪中叶首次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就是国际法治的很好诠释。在该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习近平主席提出,“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循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今年10月24日“联合国日”,王毅外长发表“坚持推进国际法治,促进国际公平正义”一文,表明了中国希望以法治反对霸权强权的愿景。落脚在我国海洋事业上,国际法治的构建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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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世纪是人类全面开发利用海洋的新世纪。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全球海洋的1/3强要划归沿海国管辖。海洋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海洋空间和海洋资源是中国社会经济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主要出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利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涉海活动范围在深度和广度上的不断加大,我国海洋事务日益扩展,同时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局面。制定海洋基本法,对保全和维护中华民族的海洋空间和海洋资源具有现实紧迫性和深远战略意义。从我国海洋法制建设进程来看,我国海洋立法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但仍缺乏具有协调、指导其他涉海立法的“上位法”。在1996年批准《公约》后,我国海洋立法取得重大进展,立法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对指导我国开展海洋经济建设、实施涉海管理工作、海洋执法和加强海洋维权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应看到,随着实施海洋开发、发展海洋经济、维护海洋权益实践的扩展和深入,围绕海洋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所形成的关系已远远超出行业部门和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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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为未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2013年7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8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下决心采取措施,全力遏制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趋势”,“要从源头上有效控制陆源污染物入海排放,加快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在“海洋渔业领域推进综合执法”等一系列举措,为实施海洋生态文明奠定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众所周知,我国用几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发展历程,在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当前所面临的资源、能源和环境安全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尤其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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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性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海上执法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近年来中国海警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不断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努力创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执法队伍。深化海上执法体制改革。2013年为推进海上统一执法,提高执法效能,中国将原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中国由分散型海上执法体制转变为相对集中型海上执法体制。深化海上执法队伍改革,从“物理整合”走向“化学整合”,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执法效能,力争在提高执法水平上取得“1+ 1>2”的效果。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中国海警打击海上走私、偷渡、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刑事处罚。渔业、环保等执法领域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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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要论述和部署,标志着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进入了全新阶段。依法治国是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的基本方略,是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严格的执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和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有效执法、公正司法和严格守法的根本,是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目标的基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对海洋事业发展意义重大,法治是用海管海最为有效的方式。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完善的海洋法律体系、良好的海洋法治环境,保障我国海洋战略利益的实现,因此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海洋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目前,中国的海洋法律体系基本建立,海洋法律制度基本形成,内容涉及海域使用、海洋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海上交通安全、海洋科学研究等各个领域,在维护规范海洋活动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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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是事关国家战略发展的一个重要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充分认识大洋立法的重大意义,积极开展大洋立法,对于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增强我国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习惯上所说的“大洋”在国际海洋法上主要是指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和底土,约占世界海洋总面积的65%、地球表面面积的49%,蕴藏着极其丰富的资源。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确定“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遗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这一权利。各国依照国际法有权在“区域”从事资源勘探开发活动,获取勘探开发带来的收益。我国对国际海底的探索始于20世纪70年代,进入21世纪开始快速发展。2001年、2011年和2013年,在中国政府的担保下,中国大洋协会先后在“区域”获得了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富钴铁锰结壳的勘探区。2014年8月8日,在中国政府的担保下,中国五矿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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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围绕中国在南沙群岛部分驻守岛礁上的建设活动,个别域外国家发出不负责任的言论。美国国防部长卡特等高官甚至在多个场合无端指责中国。针对这些鼓噪与抹黑之举,有必要还原事实,匡正视听。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利主张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为历代中国政府长期坚持,有着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无需通过岛礁建设来强化。中国在南沙群岛部分驻守岛礁上的建设活动完全是中方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其他国家无权干涉。中国在南沙的岛礁建设除了能够改善驻守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更好地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以外,更多的是服务于民事和公益目的。南海海区远离大陆,航线密集,渔场众多,受台风和季风影响突出,海难事故频发。中国政府对南沙部分驻守岛礁进行的建设和设施维护,能够完善岛礁的相关功能,更好地履行中方在海上搜寻与救助、防灾减灾、海洋科研、气象观察、环境保护、航行安全、渔业生产服务等方面承担的国际责任和义务,也有利于为中国和周边国家以及航行于南海的各国船只提供必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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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中国发出书面通知,突然将中菲在南海的争议提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件七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国拒绝接受并退回菲方的书面通知,清楚表明了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所谓仲裁的立场,中方重申一贯坚持的南海争议应由有关当事方通过双边协商谈判解决的立场。2014年3月,菲律宾向仲裁庭提交了状告中国的材料,提出了15项诉求。2014年5月21日,中国向常设仲裁院发出照会,重申“不接受菲律宾提起的仲裁”的立场。2014年12月7日,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指出仲裁庭对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没有管辖权。仲裁庭在南海仲裁案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上都犯了错误。中国政府反复重申仲裁庭对菲律宾违背承诺、强加给中国的仲裁案没有管辖权,非常清楚地表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这个所谓仲裁的立场。然而,仲裁庭还是于2015年10月29日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全体一致”地裁定:对菲律宾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