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奕:推动国际法治 建设法治海洋

法治是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即法律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正义性,能够公正地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平等地保护和促进个体的正当利益,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一切社会活动都以法律为基点和依据,没有任何个体或群体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在国际环境中,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国家自觉接受国际法的约束,并依据国际法处理国家间事务和国际公共事务,维护国际秩序的状态就是国际法治。

一个国家的运转要同时处理好内政和外交两方面的事务,内政需要法治来维持,外交则需要依靠国际法来支撑。中国政府一直坚持以国际法治作为外交工作的基础,上世纪中叶首次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就是国际法治的很好诠释。在该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习近平主席提出,“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循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今年10月24日“联合国日”,王毅外长发表“坚持推进国际法治,促进国际公平正义”一文,表明了中国希望以法治反对霸权强权的愿景。

落脚在我国海洋事业上,国际法治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当前中国的海洋形势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东海和南海问题上的海洋争端将长期存在,海上维权行动和海洋权益斗争仍将是未来海洋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海洋污染防治、海上反恐、航道安全、航行自由等公共议题需要中国与周边国家携手合作和共同维护;国际海底资源开发、气候变化、深海基因资源、公海保护区、极地事务等新兴热点问题的国际磋商和规则制定也亟待中国深入参与。这些海洋事务都要在国际法的框架内推进,国际法治是破解当前中国海洋难题的关键,也是实现全球海洋可持续利用的路径。以下国际法原则与我国的海洋事业密切相关:

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它包含主权平等、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平等互利等原则,是我们对抗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形形色色的“新干涉主义”的有力工具。正是因为主权原则的至高地位,许多国际事务的处理都尊重国家主权,由国家自主选择解决领土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的程序和方式。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虽然是海洋法领域的宪章性文件,但不能用于解决包括岛屿在内的陆地领土归属问题,《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也不能用于争端国之间的陆地领土归属纠纷的审理。那些将陆地领土归属争端加以粉饰,企图借助国际司法机构攫取不法利益的行为终究是行不通的。领土主权获取的方式有多种,无主地先占是其中重要的方式之一。无论是东海的钓鱼岛,还是南海的黄岩岛等岛礁,中国都是最早的发现者和占有者,并对岛礁实施了长期有效的管辖。历史和法理依据都证明,钓鱼岛和南海诸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条约不能约束第三方。“条约必须遵守”是一项古老的习惯法规则,凡有效的条约对各缔约国具有拘束力,缔约各方都应按照条约规定,善意地解释条约,忠实地履行条约义务。按照国际法,如果违反了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履行有关条约义务,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违约者应承担国际责任。条约只对当事方有约束力,非经第三方同意,不能约束第三方,不得为该第三方创设权利和义务。《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以及中日邦交文件,是日本向中国归还钓鱼岛的重要条约依据,规定了日本应当向中国归还包括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领土的义务,作为台湾附属岛屿的钓鱼岛当然也应当归还中国。日本非但没有履行条约义务,还以《旧金山和约》为依据,声称对钓鱼岛的主权。且不论《旧金山和约》并没有提到钓鱼岛,不能作为判定钓鱼岛主权归属的直接依据,即便它对钓鱼岛归属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于该条约没有中国的参与和签订,在未经中国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置中国领土的行为也是非法的、无效的。

禁止反言。禁止反言原则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求一国不得采取与先前表示不一致的行为。这一原则是我们反驳越南等国有关主张的有力依据。越南总理和副外长都在不同场合公开承认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是中国的领土。1975年以前的越南官方出版的地图也都把南沙群岛划为中国版图。如今,越南却出尔反尔,主张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且不说这一主张缺乏历史和法理依据,就单论禁止反言这一原则,越南就已经无法自圆其说。

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已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新的国际法治秩序正主导世界。国际法治是中国经历屈辱和苦难后作出的郑重选择,也是中国建设海洋强国、实现和平崛起的必然要求。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要部署的同时,也向世界作出郑重承诺:一个致力于推进法治的中国,也必然是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和积极建设者;一个投身于建设海洋强国的中国,也必然会弘扬国际法治之义,与国际社会携手共建和平之海、合作之海、和谐之海。

资料:《中国海洋报》,2014129A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