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杰 郑苗壮: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为未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20137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8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下决心采取措施,全力遏制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趋势”,“要从源头上有效控制陆源污染物入海排放,加快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201410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在“海洋渔业领域推进综合执法”等一系列举措,为实施海洋生态文明奠定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众所周知,我国用几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发展历程,在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当前所面临的资源、能源和环境安全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尤其在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尤为突出。


我国自1982年颁布《海洋环境保护法》以来,已出台涉海资源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100余部,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也对涉海环境侵权及违法犯罪行为作出规定。此外,我国还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等多项国际涉海环境条约。这一系列涉海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我国海洋污染防治、海洋资源养护、海岸带和海岛生态修复等海洋环保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目前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总体上不系统、不完备,在陆源污染物排海许可制度、陆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海洋生态补偿等重点领域的法律不健全,在海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空白,在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岸带综合开发方面的法律不完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升为国家意志,具体落实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继续将法治理念贯穿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全过程,在具体措施上就是要“以陆海统筹原则从源头上遏制,以完善配套法律从制度上规范,以严格执法从行动上保护”,不断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


一是要将陆海统筹作为今后海洋生态环境立法的根本原则。陆地人类活动是威胁海洋生态系统的主要因素,保护海洋环境与控制陆域活动密不可分。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8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为遵循。在今后关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执法和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陆海统筹的原则,建立从山顶到海洋的完善的生态补偿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陆源污染物入海排放。要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海洋开发总体布局中,坚持海洋资源利用与海洋生态保护相结合,坚持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修复并举,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维护海洋自然再生产能力。


二是加快完善目前的海洋生态环境立法及配套法规。制度是纲,纲举目张。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立法任务。今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工作,应在目前已有各类海洋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紧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及配套法规,建立完备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为未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治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是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类污染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首先,要坚持“依法治海、以法管海”。严格有效的执法是贯彻和实施法律的坚强保障。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工作,对于违法行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查处才能有效遏制海洋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其次,要继续推进海洋领域的综合执法。海洋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是我国整体环境遭受破坏的一个缩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在“海洋渔业领域推进综合执法”,其目的是要从根本上、源头上坚决打击破坏海洋生态、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这还需要从陆地至海洋的更多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和地方政府的综合协调才能真正实现。


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治建设,必须建立系统完备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提升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从而达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推进建设“美丽海洋”,最终实现“两个百年”的宏伟目标。 


资料来源:20141222A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