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中国发出书面通知,突然将中菲在南海的争议提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件七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国拒绝接受并退回菲方的书面通知,清楚表明了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所谓仲裁的立场,中方重申一贯坚持的南海争议应由有关当事方通过双边协商谈判解决的立场。2014年3月,菲律宾向仲裁庭提交了状告中国的材料,提出了15项诉求。2014年5月21日,中国向常设仲裁院发出照会,重申“不接受菲律宾提起的仲裁”的立场。2014年12月7日,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指出仲裁庭对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没有管辖权。仲裁庭在南海仲裁案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上都犯了错误。
中国政府反复重申仲裁庭对菲律宾违背承诺、强加给中国的仲裁案没有管辖权,非常清楚地表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这个所谓仲裁的立场。然而,仲裁庭还是于2015年10月29日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全体一致”地裁定:对菲律宾15项诉求中的7项(第3、4、6、7、10、11和第13项)具有管辖权;对其他诉求的管辖权问题的审理保留至实体问题阶段。
仲裁庭对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
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引发的领土主权争议是中菲南海争端的核心,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公约》不是解决国家间领土主权争议的国际条约,也不是裁判此类争议的依据。仲裁庭无视菲律宾侵犯中国南沙岛礁领土主权的客观事实,将错就错地接受菲律宾对领土主权问题的“包装”,裁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除了岛礁领土主权争端之外,中菲两国还存在着海洋划界的争端,这恰恰是中国依据《公约》第298条声明排除强制管辖的事项,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
根据《公约》,仲裁庭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而中菲争议的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问题,对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所谓“仲裁案”,仲裁庭显然没有管辖权。仲裁庭自裁具有管辖权,是一种扩权和滥权之举,严重影响国际社会对《公约》所设争端解决机制的认识和信赖。
仲裁庭关于实体问题的所谓“裁决”背离国际法治
7月12日,仲裁庭发表了关于实体问题的“全体一致”“裁决”,内容荒谬不公,令人莫名惊诧。仅举两例:
其一,仲裁庭认为,尽管在《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谈判中讨论了对渔业资源的既存权利问题,但历史性捕鱼权被《公约》所拒绝。历史性权利已经在与《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的范围内归于消灭。
事实上,《公约》赋予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对包括渔业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养护和开发的主权权利,同时,《公约》也对传统捕鱼权予以肯定,要求沿海国应妥为顾及惯常在其专属经济区海域捕鱼国家的利益。
具体表现为,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一是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二是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这表明:《公约》一方面赋予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对包括渔业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养护和开发的主权权利,另一方面要求沿海国应妥为顾及惯常在其专属经济区海域捕鱼国家的利益。应该说,《公约》所建立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并没有否定传统捕鱼权,而是适当顾及了此项权利的效力。
“裁决”认定,即使中国在南海曾经享有对资源的历史性权利,这项权利也因与《公约》的海洋区域系统不相符合而消亡,这种解释过于牵强和武断。历史性权利来源于习惯国际法,遍翻《公约》,找不到任何条款来证明历史性权利被《公约》所取代。恰恰相反,《公约》在序言中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裁决”用《公约》否定一般国际法规则,否定中国远早于《公约》就已确立的既存权利,荒谬不公,何以服人?
其二,仲裁庭置明显的事实和法理于不顾,对我国台湾地区提供的有关太平岛的客观证据完全视而不见,也没有援引任何有份量的国际判例或其他国际法渊源,就执意认定太平岛不属于可以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岛屿,背离客观公正的法治精神,成为菲律宾的代言人。
《公约》第121条用3款规定了岛屿制度,像“冲之鸟”一样“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对国际社会经过平衡妥协达成的《公约》条款,仲裁庭“艺高人胆大”地进行了解释和具体化,提出了可以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岛屿的条件:在自然状态下能维持一个稳定的人类社群或不依赖外来资源或纯采掘业的经济活动的客观承载力。这种武断而苛刻的解释缺乏国家实践的支持,也无其他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裁判的先例。仲裁庭自设标准,认定南沙群岛中的海洋地形无一满足这个标准。这种结论先行的论证无视基本事实,把南沙群岛中面积最大、自然条件最好、植被丰富、有淡水、有人居的太平岛降格为礁。事实上,2016年3月台湾地区有关国际法学术机构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书”表明,中华先民在太平岛的居住,关于太平岛淡水、土壤、植被等涉及农业生产、经济生活等方面的几十项证据,足以证明太平岛可以划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管辖海域。一些国际知名专家、学者和媒体人士身临其境,见证了太平岛具有国际法上的岛屿属性。
“裁决”蛮横任性地变岛为礁,不但大大减损了太平岛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作用,也为仲裁庭进行越权的海域划界做了铺垫——既然所有高潮时高于水面的岛礁(包括太平岛、中业岛、西月岛、南威岛、北子岛、南子岛)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中菲之间就不可能存在重叠海域;没有重叠海域也就不存在海域划界问题。如此一来,菲律宾的海域诉求就都可以得到满足,这就达到了未经划界而实际上划界的目的。
仲裁庭对其明显没有管辖权的事项行使管辖权,扩权滥权,有悖《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和平解决争端的根本目的;“裁决”无视南海的历史,错误认定事实,曲解《公约》条款,恶意规避中国的排除声明,背离国际仲裁的一般实践,损害《公约》的权威性和完整性。正如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海洋法律和政策中心主任迈伦·诺德奎斯特所言,仲裁庭的做法是公然的政治愚蠢,“裁决”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放大问题。更有甚者,这将严重扰乱南海相关国家和平解决争端的正常进程。这个所谓的“裁决”可能开启纵容滥诉的恶劣先例,国际社会对此应该予以足够的警惕。
资料来源:中国海洋报2016年7月19日A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