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5
    07
    冲之鸟礁是否应有大陆架?——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中无居民岛礁的对比研究 全文下载丘君[*]   柳文华[†] 内容摘要:日本提交了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并以冲之鸟礁为基点主张专属经济区和200海里以外大陆架。部分国家和国际社会质疑日本此举合法性,认为冲之鸟礁属《公约》121条第3款定义的岩礁,不应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不应主张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冲之鸟礁的案例引起国际社会对有关岛礁划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权利基础问题的关注和讨论。目前已提交的 51个划界案中涉及多个利用无居民岛礁主张大陆架的案例,除冲之鸟礁以外,还包括澳大利亚的毕晓普和克莱克岛、麦克唐纳群岛,新西兰的邦蒂群岛,所罗门群岛的法图塔卡岛以及塞舌尔的鸟岛等。对比6组岛礁的自然状况和开发情况,可发现,前5组岛礁无论是在规模,还是在维持人类生活或其自身经济活动的自然条件,或者是开发利用历史和现状都远远比冲之鸟礁优越,前者的岛屿地位能得到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认可是情理之中的,相反,冲之鸟礁则不应具有岛屿地位。 
  • 2019-05
    07
    加拿大“海洋开发与管理”刊登贾宇和吴继陆的论文:The Outer Continental Shelf of the Coastal States and 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加拿大) ,2011年,Vol.24 No. 4,PP317-328 资料来源:http://www.tandfonline.com/doi/abs/10.1080/00908320.2011.619366?journalCode=uodl20#preview
  • 2019-05
    07
    我所张海文副所长在《世界知识》2012年第4期发表文章《从国际法角度看南海争端问题》点击下载: 《从国际法角度看南海争端问题》
  • 2019-05
    07
    全球海洋岛屿争端面面观
  • 2019-05
    0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评述丨结合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问题当地时间12日,海牙国际仲裁法庭对“南海仲裁案”做出最终“裁决”,荷兰海牙法庭声称,中国对南海海域没有“历史性所有权”,并否定了中国主张的“九段线”。新华社针对裁决结果发消息称,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12日作出非法无效的所谓最终裁决。对此,中方多次声明,菲律宾共和国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国际法,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中国不接受,不承认。南海问题由来已久,经过2012年黄岩岛事件,南海的争端开始变得严重。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中国发出书面通知,将其与中国在南海的问题,诉诸《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件七设立的仲裁程序进行强制仲裁。中国于2014年12月7日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以下简称《立场文件》),阐明仲裁庭对南海仲裁案无管辖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重申中国“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仲裁庭将《立场文件》视为有效抗辩,于2015年7月在海牙召开听证
  • 2019-05
    06
    北京时间2012年12月14日,中国政府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递交了《中国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以下简称“东海部分划界案”)。根据东海部分划界案《执行摘要》,中国在东海冲绳海槽内选择了10个最大水深点,并以其直线连线作为中国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以下简称“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大陆架是海洋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划定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是沿海国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其管辖海域范围最大化,并勘探开发和利用大面积海底空间及其资源的最后机会。国际社会和世界各沿海国对此都极为关注,许多沿海国已经完成编制并提交了划界案。根据联合国网站公布的消息,东海部分划界案应是委员会收到的第63份划界案。一、提交东海部分划界案是履行义务和维护权益的重大举措(一)外大陆架划界案的背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的全部自然延伸。沿海国大陆架自然延伸如果超过从其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的,则其中200海里以外部分被简称为“外大陆架”
  • 2019-05
    06
    近日,日本外务省和媒体报道的所谓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认可冲之鸟礁是作为划定大陆架区域的基点,即冲之鸟不是“礁”而是“岛”的说法完完全全是一个谎言。日本外务省显然是在故意混淆事实,企图达到偷梁换柱误导世人的目的,这些举动恰好反映出了日本不甘心其指礁为岛的企图的失败。  一、相关背景情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如果超过其领海基线200海里以外的,可以主张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简称“外大陆架”)。对外大陆架提出权利要求的沿海国,须根据《公约》所规定的一系列科学技术标准编制关于划定其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信息资料(简称“外大陆架划界案”),提交给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对沿海国所划定的外大陆架外部界限是否具有充分的科学技术和法律依据进行审议,然后以“建议”的方式对沿海国划界案作出认可或否定的决定。  2008年11月,日本向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外大陆架划界案。日本划界案共包括7个外大陆架区块,总面积超过74.7万平方公里。其
  • 2019-05
    06
    9月16日,外交部宣布,中国政府决定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东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国家海洋局相关技术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相关国际法,提交东海划界案,是中国在《公约》新制度下重申东海大陆架的权利主张,行使《公约》赋予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的应然之举,也是中国依据《公约》进一步明确东海大陆架权利主张范围的负责任行动。一、大陆架划界案的相关背景《公约》规定,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主要包括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公约》规定沿海国可以对其陆地领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部分提出大陆架权利主张。根据各海域不同的自然情况,《公约》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沿海国大陆架自然延伸如果超过领海基线以外200海里的,可以主张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其200海里以外部分被简称为“外大陆架”。二是,沿海国大陆架自然延伸如果不足200海里,则沿海国所能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就只能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公约》同时还规
  • 2019-05
    06
    菲单方提起强制仲裁是怎么回事
  • 2019-05
    06
    “台日渔业协议”示意图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制图    ■ 付玉 李明杰  4月10日,台湾和日本双方以民间交流协会的名义签订了“台日渔业协议”。钓鱼岛海域渔业争端是台日关系中长期存在的重要议题。双方自1996年以来进行了16次渔业会谈,均无果而终。2012年日本所谓“购岛”事件引发钓鱼岛危机后,面对两岸联合保钓的态势,日方主动向台湾提出举行新一轮渔业会谈,并快速签约。台日渔业纷争的缘起  20世纪80年代,日本单方面宣布了所谓的“东海日中中间线”,将我钓鱼岛海域划入日本的管辖海域范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生效后,日本相继出台了8部配套国内法以保护本国渔业利益。日本海上保安厅采取了一系列手段,对台湾渔船在东海传统作业海域进行的渔业活动进行阻挠。  日台渔业纠纷不断升级,台湾近海渔业损失越来越大,渔民怨声载道。2003年,台湾当局迫于渔民和岛内舆论的压力,对外公布了第一批“专属经济海域暂定执法线”。“暂定执法线”大体位于台湾岛及附属岛屿200海里范围附近。  当时的民进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