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晨曦:菲单方提起强制仲裁是怎么回事

2013122日,菲律宾向中国提交了就南海问题提起国际仲裁的照会及通知。219日,中方声明不接受菲方所提仲裁,将菲方照会及所附通知退回。菲方不顾中方反对,单方面强硬推进仲裁程序。

菲方为何提起强制仲裁

菲方为何不顾中国反对,执意提起仲裁程序?这要从去年的黄岩岛事件说起。2012410日,菲律宾军舰在黄岩岛附近水域非法抓扣中国渔民渔船,被赶来解救的中国海监制止。菲方军舰与中国海监执法船在黄岩岛海域对峙。此间,菲方扬言要到国际海洋法法庭与中国打官司。中国外交部表示,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不存在提交国际诉讼的问题。菲律宾也知道以岛礁主权问题为由寻求国际司法机制解决行不通,于是避开岛礁主权和海域划界等文字表述,试图绕开中方保留事项,将南海相关问题包装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相关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利用《公约》附件7下的强制仲裁程序,试图将中国强行拖入国际司法程序。

然而,早在2006825日,中国政府就向联合国秘书处提交了书面声明,明确表示对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和军事活动等争端,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发表这一声明是中国依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行使的一项权利。

中国为何不应诉

中菲争议的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问题。中菲之间的南海争端,从其形成到发展至今,涉及到复杂的历史、法律和地缘政治等诸多因素,不是单纯的《公约》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公约》不是规范国家间领土主权争议的国际条约,也不是裁判此类争议的依据。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有关争端的根源是菲方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引发的领土主权争议。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有着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菲外长于122日发表声明,称菲方提起仲裁案的目的是为中菲南海争端获得一个永久的解决。菲所提诉求,包括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关岛礁等的法律性质等,旨在确定两国管辖海域的范围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实质上与以下两个问题紧密相关:一是菲方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而引发的岛屿主权争议;二是两国因在南海主张的管辖范围重叠而引发的海洋划界争端,而领土争端和海域划界是中国依据《公约》第298条声明排除强制管辖的事项。

菲方仲裁通知存在诸多错误和不实之控。菲在提交强制仲裁前,未尽《公约》第283条规定的“交换意见的义务”以及第295条规定的“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等义务,对中国提出的当事国通过友好协商和双边谈判妥善处理的主张置若罔闻。中菲从未明确提出过各自主张海域的确切范围,也未就此进行过详尽磋商。菲仲裁通知中关于中国在南海的主张的指控存在多处不实之处,且存在严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表述。

中国一贯主张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南海争端。中国主张依据国际法,尊重历史、尊重事实,通过双边协商和谈判处理与邻国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争端,中国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倡议。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公约》等国际法,中国作为主权国家有权利选择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谈判解决有关海洋争议,也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中达成的共识。在《宣言》中,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议”;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

菲为何能单方推动仲裁程序

依据一般国际法,进行第三方裁决,通常需要获得双方的同意。如《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明确规定,国际法院对国家间诉讼案件的管辖权,需基于争端当事方的同意。与此不同的是,《公约》在第15部分第2节规定了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若争端各方未接受同一程序解决争端,除另有协议外,争端国可单方诉诸附件7规定的仲裁。菲律宾正是利用了这一程序。鉴于中国已依据《公约》第298条作出声明,对涉及领土归属、海洋划界等问题的争端排除了强制管辖,菲律宾将南海问题包装成“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义务”“岛礁法律地位”等诉由,在中国不应诉的情况下,单方面推动强制仲裁程序的进展。

按照《公约》附件7的规定,菲律宾向中国发出书面通知,即视为启动仲裁程序。仲裁庭应由5名仲裁员组成,当事国可各提名一位仲裁员,另外三位仲裁员由当事各方以协议指派。菲律宾提名了德国籍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吕迪格·沃尔夫鲁姆。按照程序规定,中方在收到通知的30天内,可指派一位仲裁员。因中国不应诉,没有指派仲裁员。菲律宾在该期限届满的14天内,提出了指派仲裁员的请求。根据附件7的规定,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庭长须在收到请求后的30天内作出必要的指派,且指派的仲裁员应属不同国籍,不得是争端任何一方的国民。波兰籍法官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正是依据上述相关程序规定被指派的第二位仲裁员。

事情还会怎样发展

接下来,如菲继续一意孤行,庭长可能将依据相关程序规定指定另外3位仲裁员。如果组成了仲裁庭,该庭首先面临的是它有无管辖权的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以下因素是不能回避的:南海争端实质上是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问题,根本不是什么《公约》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问题;中国已于2006年声明排除关于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的争端的司法管辖;中国与菲律宾等东盟国家在《宣言》中已达成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的共识;菲方有关照会及所附通知在事实和法律上存在严重错误等。下一步将如何发展,我们拭目以待。(作者工作单位为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

链接:强制仲裁是怎么回事

《公约》第15部分就缔约国间关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的解决作了规定。该部分强调缔约国要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包括谈判、协商等政治方法和司法机制裁判的法律方法。《公约》尊重缔约国自行选择和平方法解决争端,自行选择和双方协议始终处于优先的地位。在缔约国已采取了《公约》第15部分第1节规定的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但仍未能解决争端的情况下,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争端解决程序才能适用。

《公约》在第15部分第2节规定了4种争端解决机制,分别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按《公约》附件7组成的仲裁法庭和按照《公约》附件8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以上4种方法由缔约国采用书面声明的方式自由选择。若争端一方未就此作出选择,或是争端各方未能作出一致选择,有关争端国可不经另一争端国的同意,单方面提交附件7规定的仲裁。依据附件7成立的仲裁庭,如果争端一方不出庭或不进行辩护,不妨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可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具有法律拘束力。菲律宾正是利用了这一程序。《公约》同时允许缔约国以提交书面声明的方式,对有关争端,可排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 

(资料来源:《中国海洋报》20130408期,第A4版: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