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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来源:中国政府网 【字号: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分享到: 最全版来啦!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一图全读懂 快些收藏! 扫描二维码分享本页面相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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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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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十四五”时期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强调“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这既是破解保护与发展突出矛盾的迫切需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更是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问题。深刻认识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意义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蕴含着发展理念的重大变革,又突出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底线要求。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原因,大都来自对资源的过度开发、粗放使用。必须从资源利用这个源头抓起,着眼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伟大复兴,站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高度,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关系,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既要考虑资源利用与发展的关系,坚持节约优先,不断提高资源本身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合理需求;更要考虑资源利用涉及的人与自然关系,坚持生态保护优先,为资源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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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拟成立海洋发展委员会,力争建成国家海洋中心示范城市 | 福建省委书记、省长与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国家海洋局局长王宏一行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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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八不准”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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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来源:自然资源部 作者:王 崇 赵 蕾 导 读:村民丁某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7.838亩,非法建设三幢住宅楼。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丁某和徐某租下某市园艺场共28亩农用地。 丁某找到某建筑公司的万某,协议在租来的农用地上建房。 丁某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在租用农用地上建房。 经鉴定丁某非法建房占用土地性质为永久基本农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情 丁某和徐某租下某市园艺场共28亩农用地。丁某想在园艺场农用地上建房,通过徐某介绍找到某建筑公司的万某,双方口头协议由万某垫资在租来的农用地上建房,建房手续由丁某申办。 随后,丁某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将租用农用地部分填平,并先后付给万某建房费200万元,要求万某在租用农用地上建房。至案发时,丁某在租来的农用地上非法建设三幢连体住宅楼。经管理部门及土地测绘工程公司认定和测量鉴定:丁某非法建房占用土地性质为永久基本农田,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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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来源:自然资源部 作者:王 崇 赵 蕾 导 读:村民李乙在承包人李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占其耕地,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且拒不执行法院要求其拆除房屋和赔偿李甲经济损失的判决,直至被逮捕后才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李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李乙在李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占其耕地建房。 李甲回家发现后,告到法院,法院让李乙拆除。 李乙拒不拆除,外出打工。 法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李乙被逮捕。案 情 村民李甲2006年3月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多年后,李甲发现同村村民李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占其所承包耕地,非法建房,李甲将李乙诉至法院。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对李甲诉李乙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要求被告李乙停止侵权,并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建在李甲承包地上的围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直至将土地退还为止。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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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来源:自然资源部 作者:王 崇 赵 蕾 导 读:汪某出于购买土地建房赚取利润的目的,陆续从某村民小组购买旱地(耕地的一种)等农用地十余亩,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地表植被和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汪某受何某等人请托,为何某等人在某村民小组购买建房用地。 汪某从村民刘某等人手中陆续购得旱地(耕地的一种)等农用地十余亩,进行土地平整。 未经任何审批许可,汪某陆续建造独栋楼房十二栋,并从中获利。 汪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 情 自2006年始,汪某受何某等人请托,为何某等人在某村民小组购买建房用地。出于在购买土地、土地平整以及后期建房过程中承包工程赚取利润的目的,汪某出面以每亩八千至一万元的价格,从该村民组刘某等人手中陆续购得旱地(耕地的一种)等农用地十余亩。完成土地收购后,汪某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土地平整,完成了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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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八不准”④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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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来源:自然资源部 作者:王 崇 赵 蕾 导 读:居民刘某,将蔬菜大棚改建 260 余套"大棚房"对外出租获利,该项目占用耕地 28.75 亩,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 22.84 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最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刘某与池某商定,受让合作社蔬菜大棚集体土地使用权。 刘某未经用地管理部门批准,对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建设改造。 至案发,刘某共建成“大棚房” 260 余套,并对外出租。 刘某被判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罚金5万元。案 情 居民刘某经人介绍,以 1000 万元的价格与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池某商定,受让合作社蔬菜大棚 377 亩集体土地使用权。一个月后,刘某指使其司机与池某签订转让意向书,约定将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转让给刘某司机。随后,合作社的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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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村民陈某某未按照批准面积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另未经批准占用该村集体土地182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09.2平方米。当地用地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要求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改正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金5460元。 村民陈某某获得审批,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 陈某某未按照批准面积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 用地管理部门接到村民举报,查明陈某某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盖房,其中含基本农田109.2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