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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
18
摘要:关键日期在20 世纪20 年代从实践中逐渐被提出并不断运用。关键日期意味着争端有关的所有实质性事实已经发生,关键日期之后发生的事情不能改变关键日期时的既存情势。当事方的权利也因而取决于关键日期时的情势。关键日期的难点在于如何恰当确定争端的关键日期。关键日期的核心作用在于对涉案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的重要影响。国际司法和仲裁中关键日期的实践,对中国从法律角度维护岛屿领土主权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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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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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文 田秋宝:关于南海舆论战及其主要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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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
07
摘要:近期日本突然再次炒作东海油气开发问题,其背后的目的值得分析和研究。2014年初发生的科特迪瓦诉加纳临时措施案的案情与我国在东海和南海的形势存在诸多相似点和关联性,为应对日本在东海的动向、预估下一步南海局势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线索。通过研究科特迪瓦诉加纳临时措施案的诉讼程序和裁定,可以看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0条临时措施的门槛比较低,我国在东海和南海被提起类似临时措施的可能性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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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
07
提要:2014年12月5日,美国国务院抛出了《海洋界限——中国在南海的权益主张》报告,公开了美国企图否认我南海九段线的官方立场,标志着美国正式在法律层面上介入南海争端。本文收集了美国和新加坡两位学者对美国国务院关于九段线报告的“一正一反”两篇评论文章,现予以整理翻译,供有关学者及关心南海权益的人士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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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
07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三代领导集体对我国的海洋政策进行过三次较大的调整,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海洋战略思想。毛泽东时期将近海作为保卫国家安全的天然屏障,采用了以“生存”为底线的防御性海洋政策。邓小平时代实施改革开放,通过海洋走向世界,开放海洋以推动国内经济建设,形成了以“发展”为主线的开放性海洋政策。习近平新时代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海洋发展战略机遇期,提出了新安全观、亲诚惠容的周边外交理念、新型大国关系、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一系列新理念、新论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习近平海洋战略思想。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同时,倡议共建“一带一路”,倡导合作共赢,不断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形成了以“强国”为核心的外向型海洋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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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
07
摘要:格劳秀斯在17世纪初提出的航行自由理念,结束了长久以来的海洋割据和垄断局面,开辟了海上航行的新格局。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是发展航行自由概念的又一重要契机。在传承航行自由核心理念的基础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一步完善了航行自由制度:最终确认了内陆国的航行自由;将主权水域中的航行权由单一的无害通过权扩充至无害通过权、过境通行权、群岛海道通过权三类;从公海航行自由中衍生出专属经济区中的航行自由这一新型制度,还对原有的公海航行自由进行了“量”和“质”的压缩。届此,航行自由已经发展成为以公海航行自由和国家管辖水域中的航行自由为内容的综合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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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
07
摘要:国际海洋法法庭(以下简称“法庭”)是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设立的司法机构之一,其职能是对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进行裁决和宣判。2015年度,法庭共审结三个案件,即次区域渔业委员会提起的咨询意见案、科特迪瓦诉加纳海洋划界临时措施案,以及意大利诉印度“恩瑞卡·雷克斯”号事件临时措施案。此外,法庭还受理了巴拿马诉意大利“诺斯塔”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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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
07
摘要:近年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逐渐成为国际司法界关注的焦点,英国、中国等大国相继成为此类仲裁中的被告国。毛里求斯和英国之间的查戈斯海洋保护区仲裁案是附件七仲裁的最新案例之一,仲裁庭对管辖权、涉主权争议的混合型争端、交换意见的义务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并以3:2形成了两派立场鲜明的观点。上述事项亦属于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中的核心问题。考虑到两案在程序、人员组成、争端性质等诸多方面的共同点,研读查戈斯仲裁案的仲裁请求以及裁决和反对意见,对于辨析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裁决,解析混合型争端在未来司法裁判中的发展趋势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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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
07
Abstract: Following its jurisdictional decision in October 2015, the arbitral tribunal constituted under Annex VII to the UNCLOS issued its final award on July 12, 2016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case. It found overwhelmingly in favor of the Philippines. This article comments on two of the flaws on the issue of jurisdiction arising from both preliminary and final awards of the case. It firstly calls into question the inconsistent stand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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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
07
冲之鸟礁是否应有大陆架?——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中无居民岛礁的对比研究 全文下载丘君[*] 柳文华[†] 内容摘要:日本提交了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并以冲之鸟礁为基点主张专属经济区和200海里以外大陆架。部分国家和国际社会质疑日本此举合法性,认为冲之鸟礁属《公约》121条第3款定义的岩礁,不应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不应主张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冲之鸟礁的案例引起国际社会对有关岛礁划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权利基础问题的关注和讨论。目前已提交的 51个划界案中涉及多个利用无居民岛礁主张大陆架的案例,除冲之鸟礁以外,还包括澳大利亚的毕晓普和克莱克岛、麦克唐纳群岛,新西兰的邦蒂群岛,所罗门群岛的法图塔卡岛以及塞舌尔的鸟岛等。对比6组岛礁的自然状况和开发情况,可发现,前5组岛礁无论是在规模,还是在维持人类生活或其自身经济活动的自然条件,或者是开发利用历史和现状都远远比冲之鸟礁优越,前者的岛屿地位能得到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认可是情理之中的,相反,冲之鸟礁则不应具有岛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