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海的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位置图
■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丘君副研究员 张海文研究员
■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李家彪研究员 方银霞研究员 唐勇研究员
■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李金蓉助理研究员
12月14日,中国政府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本文简称“委员会”)递交了《中国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以下简称《东海部分划界案》)。根据该划界案执行摘要,中国在东海冲绳海槽内选择了10个最大水深点,并以其直线连线作为中国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本文简称“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
大陆架是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划定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是沿海国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其管辖海域范围最大化,并勘探开发和利用大面积海底空间及其资源的重要机会。国际社会和世界各沿海国对此都极为关注,许多沿海国已完成编制并提交了划界案。根据联合国网站公布的消息,《东海部分划界案》是委员会收到的第63份划界案。
委员会审议划界案的程序是怎样的?我国提交《东海部分划界案》的依据、意义和前景又是什么?国家海洋局有关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洋的全部自然延伸。沿海国大陆架自然延伸如果从其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则200海里以外的部分被称为外大陆架。沿海国必须向委员会提交其外大陆架外部界限所在位置的经纬度坐标表,以及能证明这部分外大陆架与陆地领土之间存在着客观的自然延伸的科学证据,这些科学数据和技术资料被简称为划界案。
根据《公约》第76条、《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文书,沿海国如要确定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应首先找出其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位置,编制划界案并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随后会对划界案进行初步审议,重点审查该划界案是否涉及相关争议以及其他国家是否提出明确反对的意见,进而作出是否将对该划界案开展进一步审议的决议。委员会审议后,将向沿海国提出其审议结论,即委员会建议;最后,沿海国在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其国内程序,划定其最终的外大陆架外部界限。
委员会按照各国提交划界案的时间顺序审议划界案。截至目前,委员会完成审议并最终给出建议的划界案有17个。经过对委员会审议划界案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某国划界案排队轮到时,对其如何处理有4种模式。
(一)全部审议
如该划界案所涉及的区域不存在陆地领土和海域划界争端,即委员会未收到有关国对此划界案提出引用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款的反应照会,委员会将建立小组委员会负责审议沿海国所划定的外大陆架外部界限是否具有充分的依据,然后以建议的方式对沿海国提交的外大陆架主张作出认可、部分认可或否定的决定。如爱尔兰提交的关于Porcupine深海平原的划界案,虽然丹麦和冰岛都提交外交照会,但均不反对委员会审议此案,因此委员会通过审议于2007年4月5日作出建议。
(二)部分审议
沿海国所提交的划界案,如其中部分区域涉及陆地领土或海域划界争端,委员会对其中不涉及争议的部分进行审议并给出建议,有争议的地区则不予审议。如2007年3月22日法国提交的关于法属圭亚那和新喀里多尼亚领地的划界案,划界案部分区域涉及马修岛和亨特岛。在瓦努阿图提交给委员会的外交照会中对这两个岛提出异议,对此委员会作出决定只审议不涉及争端的区域。
(三)推迟审议
有些划界案尽管有引用《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的反应照会,由于该划界案仍在排队中,有关国家正在协商解决争端,委员会决定暂时搁置划界案,待排队轮到时再对相关照会进行审议。如争端问题仍未解决则继续等候,直至相关国家都同意审议后,委员会才会就此划界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建议。如2008年12月16日缅甸提交的划界案,孟加拉国提交了引用《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的外交照会,认为两国之间存在划界争端要求,委员会不进行审议。缅甸代表团在陈述中表示,缅甸与孟加拉之间争端问题已提交海洋法法庭进行审议和裁决。委员会决定推迟对该划界案的审议,直至该划界案按照收件的先后顺序排到时再行审议。
(四)不审议
如果两个国家提出的划界案涉及同一区域,并存在领土主权或海域划界争端,则委员会对此不予审议。如2009年4月21日阿根廷提交的划界案涉及马尔维纳斯群岛(英称福克兰群岛)的外大陆架主张,因涉及马尔维纳斯群岛等的主权归属问题,委员会决定不审议这一存在争议的部分。
(一)《东海部分划界案》的含义
根据所包含的外大陆架范围,划界案可以分为全部划界案和部分划界案。全部划界案是指划界案中包括了该沿海国所主张的全部外大陆架区域;部分划界案是指只包括该沿海国所主张的一部分外大陆架区域的划界案。根据规定,在与邻国存在大陆架划界争端或在沿海国因时间、技术等原因未能就其主张的全部外大陆架编制全部划界案的情况下,沿海国可先提交部分划界案,剩下的外大陆架区域留在后续的划界案中体现。这一做法被沿海国普遍使用。
《东海部分划界案》只包括了东海的一部分外大陆架,是部分划界案。理论上,该划界案所主张的外大陆架区域北侧或南侧海域还存在外大陆架的可能性。在北侧海域涉及中、日、韩3国大陆架划界问题,在南侧海域涉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大陆架问题,这些问题均未妥善解决。由于该划界案包含的外大陆架区域涉及争议最少,比较适合作为先期提交的区域。
(二)确定东海外大陆架外部界线方法
《公约》第76条为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规定了复杂的规则,可归纳为两条公式线、两条限制线。两条公式线分别指沉积岩厚度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1%的定点的连线、在大陆坡脚各点连线之外的60海里各点的连线。两条限制线分别指领海基线之外的350海里线、2500米等深线之外的100海里线。
公式线和限制线只限定了沿海国有权扩展的大陆架的最大范围,并未限定沿海国在该最大范围内如何选定大陆架外部界限。沿海国可在上述各线之内或线上,选择任意相互之间相距不超过60海里的定点,并将其连接作为大陆架外部界限。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沿海国都依据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选择位于公式线或限制线上的各定点,连接成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
我国将东海大陆架外部界限确定为冲绳海槽内一系列最大水深点的连线。这些定点既没有超过限制线,也没有超过公式线,完全符合《公约》第76条的规定。同时,《东海部分划界案》选择的10个定点全部位于冲绳海槽内,符合中国关于东海大陆架向东延伸到冲绳海槽的一贯主张。
(三)《东海部分划界案》采取标识外大陆架最外部界限位置的方式
《公约》规定,外大陆架外部界限是指符合其规定的各定点之间的直线连线,表现为具体的经纬度坐标点。沿海国在划界案中只需标明这些定点的经纬度坐标点及其连线。在委员会收到的划界案中,表示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圈闭区块的方式——为了直观地展示外大陆架范围,很多国家将其大陆架外部界限与该国的200海里线或者其他海上边界线连接起来,构成圈闭的区块,在图上以区块的形式标识其外大陆架范围;二是最外部各定点之间连线的方式——仅用定点和定点间的连线标识其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并未形成圈闭的区块。我国东海部分划界案采用了第二种做法。
《公约》规定了外大陆架划界的法律原则,如何将其转化为具体的科学技术标准是划界实践必须解决又没有先例的创新性研究。因此,外大陆架划界必须运用现代海底勘测手段,包括使用多波束测深系统获取海底地形数据,使用多道地震系统获取沉积物厚度数据;综合利用海底地震仪、重力仪、磁力仪、热流探针、声速仪、地质取样等获取大陆边缘地质特征和地壳结构等关键划界支撑证据和参数。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陆续在东海开展一系列调查研究,在东海陆架和冲绳海槽海域积累了大量数据资料。尤其在近10年来的现代化海洋调查工作中,我国采用新技术和新仪器,开发了数据处理新方法,在集成和融合历史调查数据的基础上编制了东海海域的地质地球物理系列基础图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了深入综合研究,为我国东海划界案的完成和提交准备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调查表明,东海由东海陆架、东海陆坡和冲绳海槽三大地貌单元组成。从地形地貌特征看,东海陆架地形平坦,最大宽度超过500公里,是亚洲东部最宽阔的陆架之一;东海陆架向东南倾斜至陆架坡折带后水深急剧加深,形成东海陆坡;东海陆坡东侧则为长条形深洼地的冲绳海槽,冲绳海槽的最大水深超过2300米。从地质属性看,东海陆架与中国东部大陆同属于一个整体,具有共同的古老陆核,为稳定的大陆地壳。新近纪以来的喜马拉雅运动开始了东海陆缘的强烈张裂,冲绳海槽逐步形成。冲绳海槽由于上地幔的抬升和地壳的拉张,具有与东海陆架显著不同的地质特征,其地壳性质已由减薄陆壳向过渡性地壳转变,在海槽南段轴部的中央裂谷带形成了新生洋壳。因此,东海大陆架在地形、地貌、沉积特征和地质构造上都与我国大陆有着天然连续性,是我国大陆在海底的自然延伸,而冲绳海槽与东海陆架地质特征显著不同,是具有显著隔断特点的重要地理单元,是中国东海大陆架延伸的终止。
基于以上基础,2009年5月12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确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该信息主要证明了中国在东海具有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但未划定东海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具体位置。提交该信息时我国说明正在编制划界案,并将在适当时候提交全部或部分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界案。而我国政府于2012年12月14日提交《东海部分划界案》运用翔实的数据确定了中国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具体位置,并用相关经纬度坐标点标识出来。本划界案是对初步信息的细化和完善。也是兑现初步信息的承诺,是我国在《公约》国际制度下重申东海大陆架权利,并行使《公约》赋予权利、履行相关义务的一次负责任行动。划界案的提交也明示了中国所主张的东海大陆架部分的具体范围,是维护中国在东海海洋权益的一个重大举措。
根据议事规则,在收到沿海国提交的划界案的3个月后召开的会议上,委员会将要求提案国派代表进行答辩说明。预计中国将在2013年7月召开的委员会会议上派代表团去答辩。答辩后,委员会将对划界案进行程序性审议,重点是审查该划界案是否涉及尚未解决的陆地领土争议或者其他海洋争端。若存在争端,委员会将暂不对划界案进行实质审理,并等待有关争端得到妥善解决。
海岸相邻或相向的沿海国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不是一国单方面权利的问题,而是有关国家所主张的大陆架范围出现重叠,需要通过谈判予以划分的问题。因此,沿海国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不仅是科学技术数据问题,而且是属于复杂的政治问题。目前已有4份划界案因存在争端而被暂时搁置。《东海部分划界案》涉及到中、日、韩3国的海域划界争端。由于东海宽度总体不足400海里,我国提交的延伸大陆架主张与日本的200海里和大陆架主张存在重叠区,因此我国提交《初步信息》后日本即递交了反对照会,认为中日两国间的大陆架边界应由两国协商划定,东海不存在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因此,可以预料到日本将对《东海部分划界案》提出反对意见,并以存在海域划界争议为由,要求委员会暂不予审议。
需要指出的是,提交划界案不仅是为了划定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更重要的是重申一国大陆架权利主张。从已提交的划界案看,有关国家在明知道其划界案将因涉及争端而会被搁置审议的情况下,仍提交划界案,就是为了重申其大陆架权利主张。如俄罗斯提交的鄂霍次克海划界案、缅甸提交的划界案,以及英国和爱尔兰分别提交了在哈顿罗卡尔海域的划界案等。
为了延续我东海大陆架主张的一贯立场,在新的海洋法律制度下,我国必须提交划界案,这既是履行我国享有的提出外大陆架主张的权利,也是履行应尽的法律手续的义务。即使委员会依据其争端规则暂不予审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我国权利和主张的否定。如果我国始终不提交划界案,则在理论上或被解读为想放弃在东海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的立场,将对今后我国与东海邻国开展大陆架划界谈判带来负面影响。《公约》第76条第10款明确规定,委员会对划界案做出的审议结论或者暂不审议的决定,均不能代替沿海国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也不妨碍沿海国之间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相关争端。
(资料来源:中国海洋报,12月20日,A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