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震娅:越南执意为西沙和南沙立法 严重侵犯中国主权

      据越南政府官方网站消息,2012年5月21日开幕的越南第十三届国会第三次会议于近日闭幕。此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越南海洋法》。该法内容涉及中国西沙和南沙群岛,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一、《越南海洋法》立法概况

    越南制定海洋法的立法构想酝酿已久,早在1998年就已列入越南国会的立法计划。2007年1月,越共决议通过“2020年越南海洋战略”,旨在到2020年建设成“海洋强国”。这部《越南海洋法》的正式出台,是越南加紧推进既定海上战略的重要步骤和必然结果。

    《越南海洋法》是一部综合性、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在以往越南海洋立法基础上对保卫其主权和海洋权益做出更为系统的规定,还着重对发展海洋经济、加强海洋管理和保护等做出全面规定。

    该法核心内容包括:第一,明确该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越南主张的各种管辖海域、各岛屿、黄沙群岛(即中国西沙群岛)和长沙群岛(即中国南沙群岛)及其他群岛,强调“发挥越南全民族的力量,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卫越南在海域、岛屿和群岛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第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确定了越南的海域制度,规定采用直线基线法确定其领海基线,特别提及大陆国家很少使用的“群岛”概念;第三,强调发展海洋经济,推动开展国际和区域合作;第四,明确了海上巡逻和检查力量。

    二、《越南海洋法》写入中国领土严重违背国际法

    越南此次执意将中国领土写入越南海洋立法,是无视中国固有领土主权,违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的错误行为。这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严重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是非法无效的。

    (一)中国对西沙和南沙群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从历史角度看,数千年的文献记载和历史事实证明,中国是最早发现、最早开发经营、最早管理和管辖南海诸岛的国家。中国在汉代已发现南海诸岛,唐宋时期出现了专指南沙群岛的古地名,元代的管辖已至南沙群岛,明清时期的地图已将南海诸岛列入中国版图。1948年,当时的中国政府在公开发行的地图上标注了南海断续线,确定了对线内岛礁滩沙的主权及对海域资源的权利。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继承和沿用了断续线。20世纪70年代之前,南海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对中国在南海的权利未执异议,予以默认。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朴椿浩以及英美等国著名学者均指出,中国是南海争端国家中拥有历史最悠久、证据最充分的国家。

    从法理角度看,中国对西沙和南沙群岛的领土主张完全符合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时际法、历史性权利等原则和规则。中国还通过海洋立法不断重申包括西沙和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属于中国。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确定了中国领海制度。该声明第1条规定,“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领土组成”条款重申了中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2条规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这里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在中国政府的有关声明和立法中已多次明确阐述,包括西沙和南沙群岛。2012年《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关于海岛分区保护的规定中,明确列出了西沙群岛区和中、南沙群岛区。

    (二)越南立法写入中国领土不具合法性

    《越南海洋法》第1条将西沙和南沙群岛纳入适用范围,这是越南首次在最高层级的海洋基本法律中对西沙和南沙群岛做出明确规定。越南此举无非是为炮制“西沙争议”、固化南沙所谓“主权”提供新的“法律依据”。越南的这一做法毫无法理根据,根本无法形成有效的国际法依据。

    首先,妄图通过立法将他国既有领土据为己有,不会产生法律效力。《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联合国各会员国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如前所述,西沙和南沙群岛自古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前述一系列中国法律也表明,中国历来也非常注重通过立法来固定主权归属的事实。越南不顾历史与事实,将中国固有领土写入越国内法,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是非法和无效的。越南企图以立法形式将非法侵占合法化,这种非法行为如何能产生合法权利?

    其次,违反禁止反言原则的行为是无效的。在1974年以前,越南政府无论在声明、照会中,还是在报刊、地图和教科书中,都正式承认西沙和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1956年,越南曾在外交场合公开表示,根据越南方面的资料,从历史上看,西沙和南沙群岛应当属于中国。1958年,中国发表领海声明后,时任越南总理范文同就声明承认中国对西沙和南沙群岛拥有主权。这表明越南早已承认西沙和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时至今日,越南出尔反尔,不顾其既有国家立场和承诺,将中国领土西沙和南沙群岛写入越国内法。这严重违反了国际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是非法无效的。

    再次,违背不采取单方行动的有关国家承诺。中越两国都是《宣言》的签署国。《宣言》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第5条的规定,“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越南执意将西沙和南沙群岛写入立法,直接违反了此条的规定。这表明越南缺乏遵守和执行该宣言的诚意,未能善意履行该宣言。

    三、《越南海洋法》相关内容评析

    除了将西沙和南沙群岛列入适用范围,《越南海洋法》的相关内容也不利于中国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一)为越南非法主张披上“合法”外衣

    《越南海洋法》有关海域的规定多移植自《公约》,并选取对越南比较有利的规定加以渲染,这些规定为其主张在南海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外大陆架、否定中国南海断续线提供了“法律依据”。如,该法明确强调“不适合人类生活或开展经济活动的岛礁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暗指西沙和南沙群岛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权利,与其既往在公开场合表达的立场一致。规定了不同于岛屿的群岛概念,为其今后在西沙和南沙群岛划定群岛水域埋下伏笔。

    (二)为落实越南海洋战略提供重要工具

    《越南海洋法》将越南至2020年海洋战略的主要内容纳入立法,将发展海洋经济的原则、重点产业、规划等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强调了发展海洋经济与保卫国家海洋主权、国防安全和安全秩序的关系,将油气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港口和运输业、旅游、水产、科研、人力资源等六大产业作为其国家重点优先发展的海洋经济产业,“优惠、鼓励投资发展海岛经济和海上活动”。越南今后可根据该法规定的海洋经济发展方向和重点,进一步加大对中国岛礁权益、海上资源的侵害力度。

    (三)为阻挠中国在南海的正常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越南海洋法》明确了海上巡逻与检查的力量,强化对其主张管辖海域的巡逻、管控和维权执法,其主要任务是限制和阻挠中国在南海正常的开发和管理。规定了在人工岛屿、设施或结构周围设置500米安全地带,企图对中国的巡航执法活动设置法律障碍。规定外国组织和个人在越南海域进行科研活动必须得到越南政府权限机关下发的许可证,接受越方监督,为干扰、阻挠中国在南海的正常科考调查活动、强化其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为推动南海问题国际化创造法律环境

    《越南海洋法》在多个条款中明确规定,尊重并保护外国组织和个人在越南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开展资源勘探、开发、科研、建造人工构造物和设施等活动的合法权益。越南通过立法,极力拉拢和鼓励域外国家的公司和组织参与在中国南海管辖海域的资源勘探、开发和调查活动,保障其权利,为实现与域外国家的“利益捆绑”、推动南海问题国际化创造了法律环境。

《越南海洋法》的出台强化了越南在南海问题上的单方面立场,对中国造成严重挑战,势必使南海局势更加严峻。周边的日本、越南等国都已相继出台综合性海洋立法,来统领国家海洋事务。中国现有涉海法律限于专门领域或行业专项立法,在综合管理和整合协调方面存在立法空白,难以满足日益错综复杂的海洋维权维稳的需要。因此,加快推动我国海洋基本法的立法进程,尽快出台海洋基本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资料来源:国家海洋局网站,http://www.soa.gov.cn/soa/news/importantnews/webinfo/2012/06/133998055908347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