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9日,《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经国务院批准正式颁布实施。这是继《海岛保护法》之后,我国海岛事业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岛众多。海岛是壮大海洋经济、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依托,是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平台,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障国防安全的战略前沿。随着我国海洋开发活动的增加,海岛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升。然而,由于缺少统一规划,开发活动自主性、随意性大,开发秩序混乱,严重影响到海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海岛保护法》专章规定了海岛保护规划制度,要求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
《规划》是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岛资源的纲领性文件,是从事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的依据。《规划》全面分析了当前我国海岛保护与利用现状、存在问题和面临的形势,提出到2020年实现“海岛生态保护显著加强、海岛开发秩序逐步规范、海岛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力度增强”的目标,明确了海岛分类、分区保护的具体要求,确定了海岛资源和生态调查评估、偏远海岛开发利用等十项重点工程,并在组织领导、法制建设、能力建设、公众参与、工程管理和资金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保障措施。
国家海洋局将按照《规划》要求,推进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将《规划》的思想、原则、目标和内容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予以细化和落实。同时,国家海洋局将依法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发证管理,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用岛项目提出停工、拆除、迁址或关闭的时间要求,新建工程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严格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程序。国家海洋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资料来源:国家海洋局网站,http://www.soa.gov.cn/soa/news/importantnews/webinfo/2012/03/133082601408501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