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内外海洋动态

美国总统关于海洋、我们的海岸与大湖区管理的行政令

2010年7月19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关于“海洋、我们的海岸与大湖区管理的行政令”(以下简称“行政令”)。以下是“行政令”译文,转载自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国外海洋工作信息》2010年第8期。“行政令”英文原版请点击:http://www.whitehouse.gov/files/documents/2010stewardship-eo.pdf。

美国总统关于海洋、我们的海岸与大湖区管理的行政令

2010年7月19日

(美国白宫新闻办公室)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总统的权利,我谨发布此行政令。

第一部分    目的

海洋、我们的海岸与大湖区为我们提供就业岗位、食品、能源、生态服务、娱乐和旅游机会,在我国的运输、经济与贸易领域和确保我们的武装部队在全球的机动性以及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发生在墨西哥湾的深水地平线平台溢油事故及其造成的环境危害清楚地告诉我们,海洋环境是多么脆弱,我们的社会和国家是多么依赖对环境变化具有适应能力的健康的海洋与近海生态系统。美国对海洋、海岸与大湖区的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环境的可持续性、国民的健康与福祉、国家的繁荣和在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他环境变化方面的能力、社会公正、国际外交以及国土与国家安全等诸多问题。

本行政令接受并采纳部际间海洋政策特别工作组提出的建议(此行政令另有说明的除外),并指示政府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家海洋委员会的指导下落实这些建议。根据特别工作组的建议,本行政令宣布出台国家海洋政策,目的在于确保海洋、海岸与大湖区的生态系统和资源的健康得到有效保护、保持与恢复,提高海洋与近海经济的可持续性,保护我们的海洋遗产,支持对海洋进行可持续利用,推进适应性管理,加深我们对气候变化和海洋酸化的认识与应对能力,并协调海洋工作与国家安全及外交政策之间的关系。

本行政令还要求在现有联邦、州、部落、地方和地区决策与规划工作的基础上,制订更完善的近海与海洋空间计划根据美国海洋政策特别工作组建议书,近海与海洋空间规划的海洋地理范围包括美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向陆方向的界限为平均高潮线。大湖区的地理范围为国际边界委员会认可的美国与加拿大边界线美方一侧的正常高水位线内的湖区,包括湖底及其底土和体,还包括圣克莱尔湖和连接各湖的水道--编者注,下同)。通过实施这些地区计划,将使我们能够以更综合、更全面、更灵活和基于生态系的积极主动的方法来规划和管理不同行业对海洋的多种开发利用活动,更好地保护海洋、我们的海岸与大湖区。

第二部分    政策

为了确保美国对海洋、海岸与大湖区实施有效管理,使它们变得更健康、更安全和,有更高的生产力,并对环境变化有更强的适应与应对能力,同时也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了解和珍惜这些区域,为当代和子孙后代创造更多福祉,使国家在现在和未来变得更加繁荣与安全,特提出如下政策:

(一)保护、保持和恢复海洋、海岸与大湖区的健康与生物多样性;

(二)提高海洋、海岸与大湖区的生态系统和社会与经济对环境变化的适应与应对能力;

(三)采用有利于增进海洋、海岸与大湖区健康的方式,加强对陆地的保护和在陆地开展活动时坚持可持续利用原则;

(四)以最佳的科学知识作为海洋、海岸与大湖区事务决策的基础,加深对全球环境变化的认识,提高应对全球环境变化的能力;

(五)支持对海洋、海岸与大湖区进行可持续、安全和高生产力的开发与利用;

(六)珍惜和保护我国海洋遗产,包括珍惜和保护它们的社会、文化、娱乐与历史价值;

(七)根据适用国际法行使权利与管辖权并履行各种义务,包括尊重和维护对全球经济发展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的航行权利与自由;

(八)海洋、海岸与大湖区生态系统,是由大气、陆地、冰和水等组成的并相互联系的全球系统的组成部分。不断增进对这些生态系统的科学认识,包括对它们与人类及它们与人类活动之间的关系的认识;

(九)增进我们对不断变化的环境条件及其趋势与根源以及人类在海洋、海岸和大湖区水域进行的各类活动的认识和了解;

(十)提高公众对海洋、海岸和大湖区的价值的认识,为更好地开展管理奠定基础。

二、美国将通过以下方式推进上述政策:

(一)建立对海洋、我们的海岸和大湖区进行全面和综合管理的合作与协调框架,确保联邦政府各部门之间保持一致,促进各州、部落、地方政府、地区管理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公立和私营机构的积极参与;

(二)加强国际合作,在国际事务中发挥领导作用;

(三)积极创造条件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四)从财政上负责任地支持海洋管理。

第三部分    定义

在本行政令中:

(一)“最终建议”是指部际间海洋政策特别工作组拟订的,经公开发布并在《联邦注册》刊物上刊登公告的建议书。

(二)“近海和海洋空间规划”是指以科学为依据,用以分析海洋、近海和大湖区当前和今后利用状况的空间规划过程,其特点是以生态系为基础、全面、符合实际、综合和透明。通过近海与海洋空间规划确定开展各种(或各类)不同海洋活动的最佳区域,以便减少不同海洋利用活动间的冲突,降低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促进多种利用活动间的相互兼容,保护好重要的生态系统服务,进而实现经济、环境、安全与社会目标。从实际角度看, 近海与海洋空间规划是一种为公众服务的政策,使社会能够从当代人和后代的利益出发,可持续地利用和保护海洋、海岸和大湖区。

(三)“近海与海洋空间计划”是指根据“最终建议”提出的定义、目标、原则和过程而制订的,且经国家海洋委员会核准的计划。

第四部分    成立国家海洋委员会(National Ocean Council)

(一)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环境质量委员会主席和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由两人共同担任委员会联合主席);

2、国务卿、国防部长、内政部长、农业部长、医疗与社会服务部长、商务部长、劳工部长、运输部长、能源部长、国土安全部长、司法部长、环境保护署长、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负责海洋与大气事务的商务部副部长(国家海洋与大气局局长)、国家航空与航天局局长、国家情报局局长、国家科学基金会主任和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

3、国家安全顾问和负责国土安全与反恐、国内政策、能源与气候变化和经济政策的总统助理。

4、由副总统任命的一位联邦政府雇员;

5、担任该委员会副主席的联邦政府其他官员或雇员(不定期任命)

(二)委员会主席将邀请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主席参加委员会工作,其工作范围将根据能源监管委员会的管理职能和法定义务确定。还可以视需要邀请其他独立机构的类似人士参加委员会工作。

(三)在与国家安全顾问和负责国土安全与反恐事务的总统助理磋商的基础上,委员会的联合主席可召开并主持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程,指导委员会工作,还可视需要处理一些特殊事项,建立全部由委员会成员组成的分委员会并指导各分委员会的工作。

(四)委员会委员也可指派其所在部门、机构或办公室的其他人员履行其在委员会担负的职能,被指派的人员应该是:(1)美国总统任命的官员;(2)高级行政机构或高级情报机构的官员;(3)陆军或海军将官;或(4)副总统的雇员。

(五)根据适用法律和拨款情况,科技政策办公室和环境质量委员会将为国家海洋委员会提供经费,包括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或环境质量办公室提供经费。为了落实本行政令,环境质量委员会将根据有关法规和拨款情况,为国家海洋委员会提供行政支持。

(六)国家海洋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和副主任负责指导一名全职人员协助两位联合主席落实本行政令。

第五部分    委员会的职能

(一)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将按“最终建议”确定,并按“最终建议”提出的方式开展工作。运作一年后,委员会可对其组织结构、职能和运行方式进行修改,以提高推进本行政令提出的政策的效率与效果。

(二)为了落实本行政令第二部分提出的政策,在不违反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委员会应为政府有关各部、局或办公室提供适当的指导,以确保各机构做出的涉及海洋、海岸与大湖区的决策和采取的行动符合“最终建议”提出的管理原则和国家优先目标。委员会做决定时,须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如果在某些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国家安全顾问将与委员会联合主席进行协调,并在适当的情况下,由负责能源和气候变化和负责经济政策的总统助理和由副总统指派的美国雇员,在不违背本行政令第九部分规定的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将有争议的问题呈报总统决定。

第六部分    各机构的责任

(一)作为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政府各部、局和办公室和其他涉及海洋、海岸和大湖区事务的行政部门,应根据适用法律,最大限度地:

1、采取必要行动落实本行政令第二部分提出的政策,贯彻“最终建议”确定的管理原则,推进国家优先目标和落实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2、按照“最终建议”的要求和委员会的指示,参加近海与海洋空间规划工作,并服从委员会核准的近海与海洋空间计划;

(二)根据本行政令需要采取行动的各部、局或办公室,都应编写年度报告并公开发表。报告应详细介绍本机构在上一年度为落实本行政令所采取的行动,介绍有关人员或组织对本部门落实行政令的情况的书面意见以及本部门对这些意见的处理情况。

(三)根据本行政令需要采取行动的各部、局或办公室,须采取措施调配和提供资源,以便按照“最终建议”的要求,建立信息共享管理系统,并对各自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使信息资料得到不断更新、便于获取和查询,并符合联邦的各项规范与标准。

(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各部、局或办公室应按照委员会的要求,通过委员会联合主席,向委员会提供所需信息、支持与帮助。

第七部分    管理协调委员会

根据“最终建议”,国家海洋委员会将成立管理协调委员会,委员会由18位委员组成,分别来自不同州、部落和地方政府。国家海洋委员会还可成立分委员会,由管理协调委员会的代表担任主席。这些分委员会可以视需要额外地吸纳来自各州、部落和地方政府的代表,以扩大合作范围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八部分    地区咨询委员会

为制订和实施地区沿海与海洋空间计划,各地区海洋空间规划机构的联邦政府牵头部门、局或办公室,如需要,可根据美国法典附录5《联邦咨询委员会法》,成立类似的咨询委员会,但须商共同担负牵头任务的非联邦机构及地区规划机构的成员单位,以便为地区性近海与海洋规划机构制订地区近海与海洋空间规划和推进本行政令第二部分提出的政策提供信息和指导。

第九部分    一般条款

(一)本行政令中的任何内容、国家海洋委员会的设立以及特别工作组提出的“最终建议”,均不应被理解为对下述权限和职能的削弱或影响:

1、法律赋予政府各部或局或其负责人的权限;

2、总统为国家安全委员会或国土安全委员会(包括其附属机构)确定的与外交事务、国家安全、国土安全或情报工作有关的职能。

(二)不应将本行政令的任何内容理解为削弱或影响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在预算、行政管理或立法提案方面的职能。

(三)在执行本行政令的各条规定和实施“最终建议”过程中,国家海洋委员会和政府各部、局或办公室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应符合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反映的习惯国际法在内的适用国际法。

(四)本行政令不打算,也不会让任何一方获得有可能违反美国、美国政府各部、局或实体机构、其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利益的任何权利或利益,无论这些权利或利益是实质性的还是程序性的,或者是可根据法律或公理强制执行的。

第十部分    废除

废除2004年12月17日发布的第13366号行政令。

 奥巴马

2010年7月19日

于白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