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 贾宇
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的通过及实施是我国海洋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对推动我国海洋法治建设,促进大洋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深海法》的主要制度及特点
《深海法》确立了我国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许可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科技发展与资源调查等制度,对于规范我国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推进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及资源调查,保护深海环境,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均具有重要作用。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许可制度是《深海法》的核心。《深海法》规定,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前,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后授予许可,并在获得该许可后,方可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出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申请。申请者在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勘探、开发合同成为承包者后,方可从事勘探、开发活动。按照《深海法》,承包者在转让勘探、开发合同的权利义务前,或者在对勘探、开发合同作出重大变更前,也应当报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
环境保护制度是《深海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深海法》规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承包者保护海洋环境,承包者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勘探开发区域内的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保护和保全海底生态系统、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承包者应调查研究勘探、开发区域的海洋状况,确定环境基线,评估勘探、开发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制订和执行环境监测方案。
科学技术研究与资源调查制度将有力推进我国深海科技的发展。《深海法》规定,国家支持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及专业人才培养和技术装备研发,将深海科学技术列入科学技术发展的优先领域。国家支持深海公共平台的建设和运行,为相关个人、企业和机构的深海研究开发活动提供共享合作机制。《深海法》还专门规定了资料汇交制度,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调查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副本、实物样本或者目录汇交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汇交的资料和实物样本将提供社会利用。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制度将保障《深海法》相关规定得到有效落实。《深海法》规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承包者勘探、开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检查承包者用于勘探、开发活动的船舶、设施、设备以及航海日志、记录、数据等。承包者应当定期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事项,对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深海法》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海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我国自然人、法人及相关组织在我国管辖外海域开展相关活动的法律。在地理适用范围上,该法所规范的海上活动集中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深海海底区域。《深海法》充分考虑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衔接问题,协调了中国政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法律关系。《深海法》对深海海底区域环境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借鉴了关于环境保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以及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相关规定,确立的环境保护原则达到了国际标准和要求。
我国深海立法的意义及影响
我国深海立法,从丰富我国海洋法制建设、参与和影响国际规则制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深海法》规定的“深海海底区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规定的“区域”,即各沿海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其周边界限为各国大陆架,其上覆水域为公海。“区域”面积约占海洋总面积的65%、地球表面积的一半。我国既有大洋科考和勘探调查活动主要依据相关国际法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制定的有关规章,《深海法》是我国第一次以国内法的形式规范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该区域从事相关活动。《深海法》与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属于同一位阶并相互衔接,将中国的海洋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从近海延伸至远海。
我国《深海法》的制定要考虑我国管理者(中国政府、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等)、深海活动主体(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国际海底管理局之间的关系。在深海资源调查、勘探和开采各阶段,这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不停地变化。在调查研究阶段基本是自由的,不受政府干预;在结束调查申请矿区时,主要是申请者和管理局之间签订勘探合同,国家作为担保国;在开发阶段,这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第二阶段类似。因此,我国政府无权径自批准我国企业直接进入“区域”从事资源勘探开发,必须先由勘探开发主体在国家担保下,与管理局签订勘探开发合同,按照合同和我国法律开展相关活动。这种形式的管理是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面临的新问题,需要在职权范围和程序等方面充分考虑相关国际规则。《深海法》充分体现了我国海洋制度与国际规则的衔接和融合,在这一方面为我国其他领域的立法和管理提供了经验。
我国的深海立法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国际法文件规定的制度框架内进行的,充分反映国际社会关于保护深海环境、共同受益于深海科技发展和资源开发的愿望。这在《深海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上均有明确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维护国际海底秩序、推进国际深海科技发展、和平利用深海资源的决心和努力,体现了负责任大国的担当。
我国深海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
《深海法》的制定和实施将为我国深海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基石,今后还需要密切关注国际深海制度的发展,充实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从国际上看,关于深海资源开发的专门规章还在制定之中,深海资源的规模化商业开发尚未开始。我国的《深海法》对现有资源开发的规定也是比较原则性的,相关具体规则的细化和落实有赖于相关国际规则的发展及我国管理经验的积累。关于深海海底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深海海底文物的保护等,也与本法规定的事项密切相关,我国也应关注相关领域的国际动向,明确我国的立场,并在相应的立法中得到体现。
从贯彻落实《深海法》的角度看,我国也需要进一步规定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的一些具体制度,制定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则,并在实践中贯彻执行。例如,资源勘探开发申请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环境调查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则、资源调查研究的资料样品汇交及使用制度、深海活动监督检查职责和程序等等。此外,我国《深海法》的落实和发展还必然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深海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为我国深海事业的发展提供持久而稳定的法律保障。
资料来源:中国海洋报,2016年3月7日A1版,http://epaper.oceanol.com/shtml/zghyb/20160307/5936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