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普遍性进一步增强,国际海底区域(《公约》将其专称为“区域”)法律制度取得快速发展。国际社会对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确定、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运业减排和海盗等热点问题持续关注,并在相关领域取得积极进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普遍性进一步增强
截至2010年12月31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已达161个;《关于执行<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的缔约方增至140个;《养护和管理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协定》的缔约方增至78个。这表明《公约》已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普遍接受,以《公约》为框架建立起来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日臻完善,相关海洋实践日益丰富。
《公约》建立的三大机构的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国际海洋法法庭受理了第一起海洋划界案件——孟加拉国与缅甸海洋划界案;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收到了第一起咨询意见案,并于2011年2月1日就此发表了“关于担保个人和实体从事‘区域’内活动的国家所负责任和义务的咨询意见”;国际海底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出台了第二部深海“采矿法典”——《“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已完成对俄罗斯、巴西、澳大利亚等11项划界案的审议。
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不断向纵深发展
继管理局2000年通过第一部深海 “采矿法典”——《“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之后,《“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出台,这是管理局制定的第二部深海“采矿法典”,对于规范和促进国际海底区域多金属硫化物资源的探矿、勘探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区域”内富钴铁锰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的制定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有望于近期获得通过;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规章的制定问题逐渐提到管理局的工作日程;外大陆架非生物资源开发收入分配问题受到高度关注。
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确定问题持续受到关注
根据《公约》以及缔约国会议有关决议规定,2009年5月13日是诸多沿海国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提交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或初步信息的限期。截至2010年12月31日,委员会共收到了54项划界案和45项初步信息。其中,在54项划界案中,有49项为单独提交,5项为联合提交;在45个初步信息中,42个为单独提交,3个为联合提交。根据委员会主席在第二十次 《公约》缔约国会议上的报告,按照委员会现有工作方式,委员会需要到2030年才能完成对委员会在2009年6月1日前收到的51项划界案的审议,该预测的期限尚未将审议在现有划界案基础上提出的新的以及修正的划界案、提交期限尚未到达的国家提出的划界案、存在争议区的划界案、新加入《公约》的国家提出的划界案以及由45个初步信息衍生而来的划界案等情况计算在内。为解决委员会面临的繁重的工作量问题,2010年6月第二十次 《公约》缔约国会议通过了 “关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工作量的决定”,建议委员会酌情采取措施,变革其工作方式。
少数沿海国将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视为扩大国家管辖海域的重要契机,或以《公约》第121条第3款 “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为权利基础,或将深洋洋脊或海底洋脊作为海底高地,大面积扩张其200海里外大陆架,导致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面临被蚕食的威胁。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取得积极进展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联合国大会专门设立的研究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的不限名额非正式特设工作组(以下简称特设工作组),先后召开了3次会议就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2010年2月,特设工作组召开第三次会议,首次就该问题向联大提出建议。在海洋保护区方面,建议“大会应呼吁各国通过主管国际组织在现有标准基础上,努力制定共同方法,用于确认和选择可能受到保护的海洋区”。在海洋遗传资源方面,建议“大会应呼吁各国在……就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执行差距方面的讨论中取得进展,同时考虑到各国关于《公约》第七部分和第十一部分的观点”。2010年12月,第65届联大通过的“联大海洋和海洋法决议”对特设工作组的建议表示赞同,并呼吁各国进一步在特设工作组会议上审议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制度和海洋保护区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9月,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委员会召开的部长会议上通过决议,宣布建立和管理位于东北大西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的6个海洋保护区,总面积28.5万平方公里,目的是保护该区域的洋中脊、海山以及脆弱的深海生态环境和种群。
海运业减排问题影响深远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海运业减排问题逐渐提上国际海事组织的议程。自2010年3月以来,国际海事组织保护海洋环境委员会开始考虑制定强制性技术和操作方法以及基于市场的机制。目前,在技术方面,主要是制定和实施能效设计指数;在船舶操作方面,主要是制定和实施船舶能效管理计划以及船舶能效营运指数;在基于市场的机制方面,保护海洋环境委员会考虑的建议包括建立二氧化碳排放税收机制,推行船舶排放交易系统等。
由于可采取《京都议定书》以外的措施来确定减排方式,海运业成为欧盟等发达国家突破“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突破口。海运业减排相关国际机制的建立,将对发展中国家海运业及造船业发展带来一定影响。
海盗活动对海洋安全的威胁依然突出
索马里海盗问题仍是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目前,有3支多国海上盟军部队以及中国、俄罗斯、印度等国的海上力量在索马里附近海域为过往的船只护航,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亚丁湾的袭击事件。但索马里海盗依然十分猖獗,袭击区域正在扩大。有资料显示,2010年1月~6月期间,在红海和曼德海峡发生的袭击事件越来越多。2010年11月,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第1950号决议,决定将各国在索马里打击海盗的授权从即日起延长12个月。同年12月,安理会一致通过第1964号决议,授权将非盟驻索马里特派团的兵力增加一半,达到1.2万人,并且将非盟特派团的任期延长至2011年9月30日。
此外,亚洲海域海盗袭击和抢劫事件大幅增加。2010年前11个月亚洲海域共发生了150起,比2009年同期的91起增加了65%,其中海盗得逞案例占81%,达122起。亚洲海域海盗问题已引起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第65届联大通过的 “联大海洋和海洋法决议”中即 “鼓励在亚洲区域继续通过国家、双边和三边举措以及区域合作机制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吁请其他国家立即注意在区域一级通过、达成和执行合作协定,打击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行为”。
(资料来源:http://www.hycfw.com/Article/news/2011/04/17/891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