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符合具有生态和生物多样性重要性标准的海域图 注:图中色斑表示已描述的区域,虚线表示2013年将开展工作的区域
近年来,国家管辖以外海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问题成为国际海洋事务的热点问题,相关国际组织和沿海国家均予以高度关注。日前,在印度海德拉巴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CBD公约)缔约方大会第11次会议上,相关国际组织和沿海国家代表就公海生物多样性保护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和磋商,形成了一些关于国家管辖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共识。
《区域报告》或为公海保护区划定基础
根据本次会议议程,会议就“查明具有生态和生物重要意义的海洋和沿海地区”议题,对CBD公约秘书处提交的《查明具有重要生态和生物意义海洋区域的区域总结报告》(以下简称《区域报告》)进行了审议,该报告概述了西南太平洋、大加勒比海和中大西洋西部等区域研讨班成果,并作为资料介绍了《保护地中海海洋环境和沿海区域巴塞罗那公约》框架内开展的工作成果。
鉴于各方所持观点和立场的不同,能否通过该报告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有关该报告存在的争议主要分为两大阵营:一是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要求批准该报告,并确定更多的重要海洋区域;二是墨西哥、阿根廷、日本等强调应在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框架下讨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CBD公约第11次缔约方大会最后决定将该报告纳入文件库,并向联合国大会(以下简称“联大”)以及联大国家管辖外海与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特设非正式工作组提交。尽管大会没有批准该报告,但鉴于CBD公约的影响力,笔者认为,该区域总结报告不仅将对联大框架下的相关谈判带来复杂影响,而且可能加快公海保护区建立的进程,其所描述的“具有生态和生物重要意义的海洋和沿海地区”可能成为将来公海保护区选择和划定的基础。对此,我国应予以高度重视,及早准备预案,积极稳妥应对。
《区域报告》促使各国加紧争夺话语权
目前,国家管辖以外地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已成为国际海洋事务的热点问题。各沿海国纷纷意识到,国家管辖以外地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将是未来国际海洋新秩序建立的重要领域,因而也将成为世界主要海洋国家争夺话语权的平台。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美、日、俄等海洋强国因其所具备的海洋高技术装备和军事力量的绝对优势,以及维护本国在全球海洋利益的需要,主张在《公约》现有制度框架下,坚持公海自由、先来先得的原则,来讨论和处理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二是欧盟等国家充分利用其绿色技术优势,加快推动对“国家管辖外海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设定边界的步伐,力争主导国家管辖以外海域利益分配格局和话语主导权。三是巴西、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国家积极参与区域相关海洋事务研讨,不断提升其在地区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总的来说,国际社会的主流观点认为应以《公约》为主,讨论和解决国家管辖以外地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关问题,CBD公约在提供科学和技术咨询建议等方面予以支持。如果《区域报告》将来得到授权和批准,那么在CBD公约框架下,该报告将具有很大效力。
鉴于此,一些主要海洋国家纷纷通过积极主办或支持举行区域研讨会等手段和形式,来争夺在该议题上的话语权。例如,虽然日本、俄罗斯与美国的立场相一致,反对就国家管辖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建立新的制度,但是日本政府还是对西南太平洋、南印度洋、热带和温带太平洋东部地区等区域该议题研讨会予以财政支持;俄罗斯将举办2013年的北太平洋阐明该议题的区域研讨会;巴西积极参与加勒比海和西南大西洋的区域研讨会,先期组织50多位海洋专家开展该区域的《区域报告》的数据分析整合,提出具有重要生态和生物意义的海洋区域,同时主持该议题区域研讨会,因而在该区域的研讨班上具有重要话语权;印度正在与CBD公约秘书处协商,准备举办北印度洋、红海和亚丁湾等阐明该议题的区域研讨会。
笔者认为,虽然有美、日、俄等海洋大国的反对,但从目前的形势发展趋势来看,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国家管辖外海域的保护与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大势所趋。一旦这一制度建立,就如同目前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制度一样,沿海国又会展开新一轮的海洋圈地运动。这一制度将对目前的国际海底区域管理制度、海洋自由航行制度、深海基因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进而将影响全球海洋利益格局。
链接:CBD公约与公海生物多样性保护
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的CBD公约是一项旨在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目前共有193个缔约方,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截止到2009年,CBD公约在国际履约层次上已形成由缔约国大会、科技咨询附属机构会议(科咨机构)、特设工作组会议以及技术专家组会议等构成的会议制度与履约机制。CBD公约缔约方大会是全球履行该公约的最高决策机构,一切有关履行CBD公约的重大决定都要经过缔约方大会通过。
CBD公约高度关注国家管辖以外地区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1995年召开的缔约方第二次大会要求其执行秘书处与联大海洋法和海洋事务部门协调,开展关于深海床生物基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CBD公约与《公约》之间关系研究。
此后,2004年的缔约方第七次大会,提出包括关于海洋保护区和公海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内的海洋生物多样性新议题,强调国际社会迫切需要开展合作和采取行动以改善国家管辖外海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2006年的缔约方第八次大会确认CBD公约在支持联大开展国家管辖外海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具有关键性作用,其中重点是提供科学以及(酌情包含)技术性信息和咨询意见。2008年缔约方第九次大会决定采纳科学标准确定EBSMAs(即“查明具有重要生态和生物意义的海洋区域”),以保护公海和深海海洋生物栖息地。
2010年缔约方第十次大会要求执行秘书处组织一系列区域研讨会,主要目的是应用科学准则及国家和政府间商定的与之互补的其他有关科学准则,确定并应用EBSMAs的科学指南,进一步描述EBSMAs。执行秘书处在2011年和2012年间组织举办了一系列区域研讨会,描述符合EBSMAs科学标准的区域(见上图)。2013年和2014年该秘书处还将举行尚未描述区域EBSMAs的研讨会。
(资料来源:《中国海洋报》,20130313期,第A4版: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