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应用与快速发展,无人船舶在军事和民用领域的巨大应用价值与广阔发展前景正在逐渐显现,一个借助无人船舶的新航海时代正在拉开序幕,国际竞争空前激烈。
与传统船舶相比,无人船舶减少了对人员的依赖,可突破传统船舶极限,以更高性能、更频繁自主地完成更危险的任务。当前,美国、挪威、荷兰、韩国、丹麦等将无人船舶技术运用于军事活动、海洋执法、海上运输、海洋科研、环境监测和海洋渔业等领域,划时代地改变了人类海洋活动方式与形态,对航行安全、海洋秩序和经济发展等方面产生深刻影响。与此同时,针对无人船舶的国际海洋法律规则却几乎是空白。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加速无人船舶技术研发的同时,积极布局相关产业发展,不断地发布相关标准、规则,旨在以国内实践去影响和推动无人船舶国际法律制度的形成。
近年来,我国无人船舶技术和产业也在不断追赶国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成就;但相关法律规制尚未跟进,管理无据无序与法律空白之处正在显现。
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试点国家实验室时强调,建设海洋强国,必须进一步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加快海洋科技创新步伐。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工智能是引领这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具有溢出带动性很强的“头雁”效应。
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深度参与新一轮海洋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推动我国海洋科技进步,确保海上航行安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引领国际新标准新规范设计,确保我国在无人船法律规制领域国际话语权,建议尽早启动无人船舶问题的立法调研,为科学管理我国管辖海域即将出现的无人船舶(包括我国自主研发制造的,也包括外国投放进入我管辖海域的)开展立法前期准备;也为我国积极参与甚至引领新国际海洋法律制度设计提供实践依据,力保我国在新一轮海洋法制度博弈中居于领先地位。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组织开展无人船舶问题的立法调研。建议有关立法部门深入科研院所、实验室、法律与政策研究机构、重点企业、重点用户去调研,全面获取无人船舶和海洋无人设备在研发、生产、销售、运用等方面情况,了解国内外技术水平、产业发展趋势,研究我国的战略发展需求,分析差距,梳理相关政策和法律问题,包括法律空白与管理漏洞等。
二是研究无人船舶及其相关组件的产业发展战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拟无人船舶及其相关组件的产业发展规划,奏响上中下游产业链发展的“协同曲”,推动形成海洋新兴战略性产业,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无人船舶及其相关组件的国内标准化战略以及国际标准化战略,密切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联系,努力输送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牵头制定相关的国际标准。
三是对无人船舶相关核心法律问题开展立法前期研究。建议前期研究应区分运用场景,对海上军事活动、海洋维权执法、海洋商业运输、海洋渔业活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监测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梳理共性法律问题,探讨不同解决方案。建议重新审视《海商法》《海警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船舶”的定义与地位,研究是否应将无人船舶和海洋无人设备纳入传统船舶的定义范畴,还是另起炉灶重新定义?
四是谋划无人船舶相关国际法规则的制定问题。搜集梳理主要国家的法律立场,了解政策动向,研判法律上可能达成共识的空间以及可能的重大分歧点。组织开展相关国际法问题研究,明确我国利益所在。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起草符合我国战略利益且有助于获取国际最大共识的协定文本,在适当时机向国际海事组织或联合国相关机构提出国际立法倡议,获取新国际法律制度设计的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