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7日至5月19日,我所张海文所长、海洋法律与权益室吴继陆主任、环境与资源室郑苗壮副主任、以及张丹、罗刚、张小奕、顾雪妍赴西安参加中国国际法年会2019年学术年会。
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张海文所长主持了5月17日上午大会报告环节。会议期间的中午和晚上,张海文所长还先后参加了中国国际法学会2019年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国际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第六届学术委员会2019年工作会议。
(从左至右为顾雪妍、张小奕、吴继陆、张海文、罗刚、郑苗壮)
(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张海文所长主持大会报告)
5月18日晚,我所与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共同主办的海洋法边会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5号楼智慧教室举行。边会由我所吴继陆主任主持,会议邀请了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周健参赞、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唐勇委员、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潘俊武教授、王泽林副教授以及我所郑苗壮副研究员和张丹副研究员分别就周边海洋形势、外大陆架划界最新进展、海洋争端解决、俄罗斯关于北方海航道外国军舰航行的最新立法、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国际协定谈判焦点问题、“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制定进展及问题等做专题报告。会议现场座无虚席,连同过道和门外都摆满了加座,体现出国际法学界对海洋法议题的高度关注。
(海洋与法律研究室主任吴继陆主持边会)
(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参赞周健做“周边海洋形势所面临的国际法挑战”报告)
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周健参赞的报告主题是“边海形势所面临的国际法挑战”,他介绍,当前国际和地区形势面临不确定性,中国是一支稳定力量。周边海上形势面临双重挑战。美国推“印太战略”,加强前沿军事部署,加大介入周边海洋问题,持续炒作所谓南海“军事化”议题,加大介入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南海行为准则”磋商。周边国家总体上保和平,求稳定,但是面对美方压力和煽风点火,海上侵权小动作不断。
以上形势特点对于我们维护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地区和平提出了重大挑战,反映到国际法上,主要体现如下:一是在《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有关实体问题研究,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挑战。关于远海群岛法律地位问题,应收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有关习惯法发展,包括各国时间,进一步丰富、完善有关法理依据。关于历史性权力问题,应在历史学者发掘有关事实基础上,从国际法专业的角度加强对历史事实关联性及其对历史性权力形成发展证明力的研究,强化历史性权利主张的事实基础和法理依据。二是加强对涉海外交实务的法理支撑,服务于中国坚持通过对话谈判妥善管控和解决有关争议的主张和政策。中国与有关当事国在岛礁领土和海洋管辖权问题上存在根本性分歧,但这并不妨碍有关当事国保留各自法律立场,在海上行动上保持自我克制,管控争议,避免争议尖锐化、表面化,避免各沿岸国人民在有关争议问题首当其冲,避免对双边关系和地区和平安全形势造成冲击。国际法学者可就有关问题积极开展研究,为中国与有关国家达成互信措施和临时性安排,包括开展务实合作和共同开发提供法律支撑。三是加强对半闭海沿岸国合作义务与合作内容的研究。结合黄海、东海、南海世纪情况,考虑现代国际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海洋环境保护、生物资源养护等方面要求,深入具体研究各国合作义务。同时,根据条约法和习惯法,深入研究双边、区域务实合作问题,提出适合本地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设计。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唐勇研究员做“全球外大陆架划界最新进展”报告)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中国籍委员唐勇研究员的报告主题是“全球外大陆架划界最新进展”。他介绍,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是《公约》赋予沿海国的固有权利,是新一轮通过《公约》的法律途径利用科学技术对世界海洋区域进行重新分配,事关国家海洋主权权益、资源利益和国家安全,已成为全球沿海国竞争的新焦点。
截止到2019年5月,全球70个国家提交了共计83个划界案和7个修正案,共计90个划界案(含7个修订案),初步信息47个,主张面积达3200万平方公里,相当于3.2个欧洲的大小,目前委员会已经审完的有32个(含修订案),正在审议9个划界案,因争议被搁置了7个(包括越马划界案),已经通过国内法程序划定其“最终界限”的有9个,预测划界案将超过100个甚至达到120个,委员会审议时间预计至少会持续30-50年,任务繁重。
目前外大陆架划界的发展趋势有多方面。例如,在技术上,体现在发展近海底精细地形探测技术、高精度长电缆近底地震探测技术和极地冰下探测技术。在划界案的审查方面,则是修正划界案将越来越多,部分重新提交的“补充修正案”实际上比原划界案扩展了更大的面积。在规则利用方面,则是深洋洋脊与海底洋脊变海底高地化(多个划界案突破了海底洋脊的350海里外部界限向海底高地的2500米+100海里限制线发展,如俄罗斯北极修正划界案、挪威提交的布韦岛与南极毛德皇后地数据补充修正案、南非与法国关于爱德华王子岛与克洛泽群岛数据补充修正案等)。
《公约》颁布至今,关于大陆架划界问题还出现了诸多法律问题,如修正案提交时间的合理限定、岛礁的划界效力与洋脊上岛礁划界规则的泛滥、查戈斯群岛外大陆架划界的主权争端等。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潘俊武做“海洋争端解决的若干思考”报告)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潘俊武教授的报告主题是“海洋争端解决的若干思考”。他的观点是,198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个妥协的产物,几乎每个条款都有解释和适用的问题,这就涉及解释和适用的公正性问题,按照《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完全有可能出现滥用机制,形成不公正、甚至不合法的结果,南海仲裁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事实上,《公约》在设计上就包含了众多庞杂的争端解决程序规则,占据了《公约》中心地位,也就是说,《公约》表象是一部以实体权利为主、程序规则为辅的公约,而实质上是一部以程序规则为主、实体权利为辅的公约。基于此认识,为了避免不公正、不合法的结果,应抓住现在时机,以习近平主席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指导,充分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创造性地主动构建东方特色的谈判、协商及调解机制,以求海洋争端公平合理的解决。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泽林做“俄罗斯关于北方海航道外国军舰航行的最新立法问题”报告)
西北政法大学王泽林副教授的报告主题是“俄罗斯关于北方海航道外国军舰航行的最新立法问题”。他介绍俄罗斯于今年3月通过修正案,要求外国军舰进入北方海航道水域中的领海提前45天通过外交途径通知俄罗斯,并规定强制领航制度,他认为俄罗斯的这一立法违反其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造成国内领海外国军舰通行存在两种制度,俄罗斯所主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是其立法的授权依据难以成立,北方海航道的冲突可能随着美国军舰准备对北极实施航行自由计划而升级。他认为,我们应以习近平主席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指导,充分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创造性地主动构建东方特色的谈判、协商及调解机制,以求海洋争端公平合理的解决。
(我所郑苗壮博士做“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国际协定谈判焦点问题”主题报告)
郑苗壮博士的报告主题是“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国际协定谈判焦点问题”。2015年联大69/292号决议,决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就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拟订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他介绍BBNJ国际文书这将是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个协定,所涉及的海洋遗传资源及其惠益分享、包括公海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等都是当前海洋和海洋法领域最前沿的热点问题。通过研判海洋遗传资源、划区管理工具包括海洋保护区等问题的由来和发展,回顾了联合国BBNJ特设工作组、预备委员会和政府间会议的谈判进程,综合分析各方关于海洋遗传资源及其惠益分享、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等立场主张,提出我国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积极参与国际协定谈判,切实维护国家海洋利益。
(我所张丹副研究员做“‘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制定进展及问题”主题报告)
张丹副研究员报告主题是“‘区域’内矿物资源的开发规章制度进展的问题”。他认为“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的制定是当前国际海洋法领域的热点问题。“区域”活动正处在由勘探向开发过渡的重要阶段,开发规章的制定对于促进“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实施与发展,确保承包者有法可依地从勘探转向开采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应以“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深入参与开发规章谈判,积极参与引领“区域”治理,维护我国承包者以及作为担保国的权益。
随着“区域”勘探制度的基本确立、各国对“区域”资源开发预期和信心的提升、首批勘探合同的到期以及国际社会的积极推动,国际海底管理局在2011年启动开发规章的制定以来,一直将此作为优先事项开展工作,计划在2020年通过开发规章。
开发规章的制定工作目前已进入关键阶段,各方对开发规章涉及的资源开发准入,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准则和标准的制定,决策和检查机制以及利益分配等规则话语权的争夺在加剧。建议结合中国在开发规章制定问题上的相关立场和主张,对承包者及担保国的权利、惠益分享和财务问题、区域环境管理计划、独立专家、决策问题、检查机制、争端解决、标准和指南制定以及企业部等问题开展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