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国家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办保字〔201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决策科学水平,经研究,我局决定组建成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应工作规则(见附件1、2)。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由自然保护地领域权威专家组成,我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委员。主要职责是,承担自然保护地保护、建设和发展的技术支持和专家咨询服务,主要对自然保护地发展战略、总体发展规划方案、重大专题、重大项目等有关政策与重大问题提供专家咨询和建议。承担自然保护地相关重大课题科学研究、重大成果论证及我局部署的其他重大问题的专家咨询。参与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但不限于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矿山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国家自然保护地设立、晋升、范围调整、撤销等评审工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由自然公园领域经验丰富的专家和我局业务主管司局代表组成,分管副局长任评审委员会主任。主要职责是,承担国家级自然公园类保护地(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矿山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海洋特别保护区等)的新建、范围调整及撤销的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规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19年5月8日
附件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批准设立,是为全国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提供咨询、论证和评审服务的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主要由国内自然生态保护相关领域权威专家组成。
第二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自然生态保护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服务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的总体安排,提供自然保护地有关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技术咨询和决策建议,提高我国自然保护地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委员会职责
第三条 承担自然保护地保护、建设和发展的技术支持和专家咨询服务,主要对自然保护地发展战略、总体发展规划方案、重大专题、重大项目等有关政策与重大问题提供专家咨询和建议。
第四条 参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但不限于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矿山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国家自然保护地设立、晋升、范围调整、撤销等评审工作。
第五条 参与国家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论证、管控与功能区划调整评审。
第六条 承担自然保护地相关重大课题科学研究、重大成果论证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部署的其他重大问题的专家咨询。
第三章 委员会组织
第七条 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委员若干名,共计150名。
第八条 主任委员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般由院士专家担任。
第九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然保护地管理司,由自然保护地管理司司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章 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实行定期聘任制。委员会委员经推荐审核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聘任,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学风正派,品行端正。
(二)在自然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大学术成果并享有较高威望,具有正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管理工作5年以上、行政级别为副司局级(含)以上。
(三)身体健康,热心专家服务工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委员会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推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审核批准后产生。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相关程序解除委员会委员聘任:
(一)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或者丧失科学道德。
(二)转换工作岗位或者研究方向,不再从事自然保护科学技术、管理领域相关工作。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委员会会议2次以上、或者在聘期内请假缺席委员会会议3次以上。
(四)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或者本人提出辞聘申请。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委托副主任委员组织召开,具体任务与内容由主任委员决定。举行会议时,委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确实不能参加的特殊原因请假外,应当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向办公室请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其修订亦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级自然公园评审工作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根据相关法规及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建,承担国家级自然公园类保护地(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矿山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海洋特别保护区等)的新建、范围调整及撤销的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家委员和司局代表组成。专家委员原则上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中相关领域专家构成,部分专业领域专家人数不足40人的,可适当从专家委员会之外选择补充相关专家,并形成专家库;司局代表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保护地司和业务相关司局推荐产生。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主任委员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分管自然保护地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保护地司司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湿地司、林场种苗司司长和保护地司分管副司长担任。
评审委员会原则上5年一届。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委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保护地司,评审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保护地司司长、分管副司长兼任。
主要职责:
(一)承办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组织召开国家级自然公园评审会议。
(三)负责对评审结果的公示。
第五条 评审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专家委员应当是国家自然保护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的专家。
(三)司局代表应当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保护地司和相关司局的负责同志或者处室负责人。
(四)熟悉自然公园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身体健康,能参加国家级自然公园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评审委办公室的要求,参加评审工作,独立发表意见,并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不受任何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与被评审自然公园存在利益关系,将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时,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办公室申请回避。
(三)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保密的规定。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每次评审会议评审委员的选取采用委派和专家库制度,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委派产生,司局代表由相关司局委派产生,专家委员从专家库中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产生,抽取结果应当记录在案。
第八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评审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根据需要,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增加。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会议地点应当能够满足评审会议各项工作要求。
第九条 评审工作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公园主管司局(以下简称“主管司局”)组织协调对申报材料受理、初审,并及时将初审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组织整改和核查。
(二)主管司局组织专家(不限于专家库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三)主管司局按要求向评审委办公室提交评审材料。
(四)评审委办公室组织召开国家级自然公园评审会议,主管司局配合。
(五)评审委办公室对通过评审的自然公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周。
(六)评审委办公室向主管司局反馈评审和公示意见。
因特殊情况需要,可临时召开评审会议。
第十条 每个申报项目评审按以下步骤进行(撤销事项评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一)播放申报项目影像资料(10分钟以内)。
(二)自然公园管理机构介绍情况(5分钟以内)。
(三)考察专家介绍实地考察情况(8分钟以内)。
(四)评审委员质询和讨论,发表意见。
(五)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评审以实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每次评审会议的评审委员总人数应当为20—30人,被评审自然公园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评审委员的4∕5(含4∕5)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实地考察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考察情况,但不参加本人考察项目的评审投票。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纪律及要求:
(一)评审委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作息时间,准时参加评审会议。
(二)评审会场内严禁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三)评审委员在评审期间不得参加任何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活动。
(四)评审会议期间评审委员不得私自离开会场,更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工作内部信息。
(五)评审委员不得以各种形式为特定申报单位拉票打招呼。
(六)评审委员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评审工作机密,严格控制评审委员及评审项目的知晓范围。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由评审委办公室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专家委员资格: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评审工作2次以上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四)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及要求的。
司局代表违反上述规定,由评审委办公室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更换代表人选。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评审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